再+1!鄂州法院1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前言
近日,由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推荐的”熊某甲与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相邻土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6-161-1-043-816
熊某甲与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相邻土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相邻土地 赔偿金额 责任主体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柯某受种植户熊某乙、鲁某指令,在二人种植的水稻田上空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作业,致使相邻承包户熊某甲种植的太空莲受损。熊某甲认为该损失系柯某操作不当造成,当场报警,经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柯某承担其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综合熊某甲提供的出警记录、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内容展开分析,认为案件标的额较小,且当事人双方为近邻,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由入驻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梳理矛盾堵点,闭环调查过程。调解员通过深入交流,柯某对涉案担责主体提出异议,要求熊某乙、鲁某共同承担责任,同时认为熊某甲对损失评估金额过高,与实际市场行情不符;熊某甲则对柯某“拒不认错”的态度感到愤懑,拒绝与其对话。调解员在了解双方顾虑后,为详细梳理案情、查明事实,在熊某甲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基础上,向相关农业部门询问了种植太空莲近年的产量、价格标准,以便进一步了解熊某甲损失情况。
二是聚焦矛盾核心,多元聚合发力。结合双方矛盾焦点,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了“背对背”“一对一”调解工作。鉴于柯某认为熊某乙、鲁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法官当场听取了熊某乙、鲁某对案发经过的陈述,并询问无人机作业前两人对柯某的指令情况。了解到柯某连续多年接受熊某乙、鲁某委托,进行有偿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且对附近农业种植户的方向、位置、范围及种植种类等十分熟悉,作业前熊某乙、鲁某也告知了各自的耕种面积,指导法官会同调解员结合作业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以及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释法答疑,同时针对柯某强调的损失过高问题,提出农业部门判断依据,引导其认清责任义务。经释法明理,柯某认清自身过错,对调解工作态度有所好转。
三是讲透相邻旧情,促进当场履行。调解员会同指导法官通过引导家常破冰,先掰事实讲规矩,再算清账本顾长远。指导法官单独与熊某甲进行沟通,指出案发后熊某甲在得知太空莲受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则指出,希望双方念及同村情谊,各退一步。通过多轮“背靠背”调解和“一对一”释法答疑,熊某甲表示同意减少赔偿金额,柯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过错,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柯某赔偿熊某甲11000元,并当场支付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无人机喷洒农药致使相邻土地农作物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化解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准确核定农户损失金额。本案中,法院了解各方诉求后,依托综治中心平台,委托调解组织柔性化解纠纷,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调解过程中,法官发挥指导调解作用,引导双方厘清责任边界并进行专业答疑;调解员则以身说法代入邻里纠纷处置经验,纾解当事人抵触情绪,搭建有效沟通桥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使纠纷在基层得到实质化解,维系了邻里和谐,保障了农业生产规范运行。
推荐部门: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梁子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