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鄂法案例入选全省首批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
2026年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鄂城区法院办理的“金融机构怠于履行不良征信信息更正义务构成名誉侵权——某公司诉某银行名誉权案”入选。


基本案情
1993年9月、1995年12月,某公司向某银行分别借款20万元、25万元。2001年9月,双方签订《抵贷协议书》约定:“就某公司对某银行未清偿的剩余全部贷款本息,某公司以名下房产及土地抵偿,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证、房产证交付某银行。”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遂将房屋两证交付某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根据该行相关负责人安排,该房产实际过户至李某名下。该银行此后未再催还贷款,双方也未就案涉贷款发生争议。
2021年7月,某公司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查询征信记录发现,案涉贷款仍被记录为“未清偿”,且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
该公司遂向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消除不良记录,未果。该公司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认为银行相关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请求判令该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抵贷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所涉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交付给某银行,且根据该行安排,案涉房产实际登记至该行员工名下,应认定《抵贷协议书》所涉义务已履行完毕,且案涉贷款已实际清偿完毕。
在案涉贷款本息已实际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某银行未及时核查案涉贷款状态,在收到某公司异议申请后,仍未及时更新贷款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某公司的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评价,导致该公司后续融资贷款受限,其行为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遂判决,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信用更正信息。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信贷机构有提供信贷信息义务、民事主体有权对信用评价不当提出异议,信贷机构有及时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与者和法定的信贷信息提供者,其提供的信贷信息是否真实,是信用评价人作出信用评价妥当与否的前提,也是认定金融机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首要条件。
金融机构不仅负有准确、完整、如实报送信息义务,还负有根据还款情况进行信息维护、更新的义务。
上述义务履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产生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报送不实信息或怠于更新信用信息,均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与民事主体的生产生活联系日益紧密,直接影响民事主体的交通出行、购物旅游、融资贷款、参与投标等社会性活动,对企业形象、个人资信等社会评价公允与否构成实质影响,信用信息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配套措施实施的重要基础信息。
本案裁判确立的“金融机构怠于履行不良征信信息更正义务构成名誉侵权”裁判规则,强化了信贷机构的信息维护义务,为信息权利人的信用权益提供了有效司法救济,为金融机构征信管理行为提供规范性指引,对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公信力具有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