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抚恤金,亲生儿子与继子对簿公堂
导语
抚恤金,听起来是一笔钱,实则是一份情。它是国家及用人单位对逝者近亲属的暖心抚慰与生活帮扶,不等同于遗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重组家庭里,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之间,谁该分、分多少,很容易闹出矛盾。近期,鄂州中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对于上述问题给出了一个既讲法理又讲人情的答案。
案情简介
甲与前妻育有一子甲一。父母离婚时,甲一已经成年,没有跟甲一起生活。后甲与乙重新组建家庭,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甲二。乙在与甲结婚前,还有一个儿子叫丙。甲和乙结婚时,丙还未成年,之后就一直跟着继父甲共同生活,甲供他吃穿、上学,二十多年来像亲儿子一样养大。
2024年12月,甲因病去世。长期未共同生活的亲生儿子甲一与从小被养大的继子丙因抚恤金分割产生了分歧,闹到了法院。
甲一说:“丙又不是我爸亲生的,凭什么来分?”丙说:“我一直跟着继父生活,他把我养大,住院期间,我也照顾了,我怎么就没有资格?”
法院审理
法院首先向双方明确抚恤金不是遗产这一核心法律性质。分配的核心原则为抚慰逝者亲属精神创伤、保障亲属生活需求,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依赖死者抚养的亲属,同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不能直接套用“遗产均分”规则。
谁有资格分?
法院依法认定:乙作为逝者配偶、甲一作为逝者亲生儿子、甲二作为逝者亲生女儿、丙作为与逝者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四人均属于法定可参与抚恤金分配的近亲属,均享有分割权利。
分多分少怎么定?
法院结合亲情联结、共同生活状态、扶养付出、精神损害程度综合裁量:乙与甲重组家庭后长期共同生活、携手经营家庭,甲二自出生至父亲离世始终与甲共同居住生活,二人与逝者情感依附最深、相互扶助最紧密、精神创伤更大,依法予以多分。甲一、丙作为甲的儿子,均已成年,虽然存在是否亲生、是否共同居住等不同情况,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精神,二人在分配比例上应当平等对待。
最终,法院依法酌定乙、甲二各分得抚恤金的35%,甲一、丙各分得抚恤金的15%。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抚恤金,说到底是一份身后温情。它的意义是让活着的人得到一点安慰,而不是让亲人之间翻了脸。在重组家庭里,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相处、相互扶持,同样会形成深厚的亲情羁绊,合法的事实抚养关系理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法律认可继子女的分配权利,本质上是认可长期陪伴、真心付出的家庭温情。
钱财有价,亲情无价。逝者已去,活着的人更要珍惜彼此。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放下纷争、珍惜亲情,法官判的不只是钱,更是在守护他还没说完的那份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