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发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6日
第37个国际禁毒日
鄂州中院发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旨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
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一起来看
一、秦某宝、陈某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被告人秦某宝、黄某为贩卖而向被告人陈某超、张某祥购买毒品,秦某宝负责筹措毒资,黄某负责联络。同年11月23日,陈某超安排张某祥、被告人刘某波、黄某平、徐某辉驾车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6000颗从云南文山至武汉市交给黄某。同年12月6日,陈某超经秦某宝、黄某约购,安排张某祥、刘某标、刘某海驾车运送大宗毒品到达武汉黄某居住小区,后被公安查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海洛因共计10908.304克。另查明,秦某宝还于2021年12月向任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0颗;2022年11月11日向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颗。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秦某宝积极筹集毒资,主动向上家约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陈某超跨省长途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数量巨大,系累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陈某超系毒品犯罪上家,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以被告人秦某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陈某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二、叶某渝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渝明知依托咪酯被列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仍在鄂州市鄂城区向左某、刘某、陈某、李某四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14次共计18颗,获款人民币1087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渝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渝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叶某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是毒品,贩卖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该案系未成年人涉依托咪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从辖区内受理的该类型案件情况来看,犯案人员年纪偏小,该类新型毒品在学生群体中传播猖獗。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教育,以有效遏制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犯罪日趋严峻态势。
三、邓某火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3日,被告人邓某火受朋友委托,联系郑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相约在郑某家汇合。邓某火接收朋友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毒资后,当即转给郑某,共购买23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6月25日,被告人邓均火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火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与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邓某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代购毒品,是指行为人帮助购毒者购买毒品,代购者作为毒贩与购毒者的中间人发挥着特定作用,其是实现毒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代购毒品交付后存在将毒品扩散给其他人的可能,具有侵害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的行为复杂多样。根据相关规定:(1)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2)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3)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所以,代购毒品即使未牟利,也可能构成犯罪。
四、郑某燕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燕在其经营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某超市的活动板房内,先后两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燕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以被告人郑某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如果遇到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要坚决予以制止,或者及时报警,才有可能避免自己的场所沦为吸毒窝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柳某勇、张某刚、高某等非法经营罪案——非法销售准毒品“笑气”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及静音无油空气压缩机、气体增压泵、气瓶等设备,将一氧化二氮分装成小瓶后他人销售;被告人吴某富明知高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仍帮助其分装一氧化二氮。被告人柳某勇、张某刚购买一氧化二氮后向多人销售;被告人沈某超、胡某周明知柳某勇、张某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仍帮助其运送、销售一氧化二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柳某勇、张某刚、高某、沈某超、胡某周、吴某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以被告人柳某勇、张某刚、高某、沈某超、胡某周、吴某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笑气”的品名为一氧化二氮,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本案就是一起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行走在法律边界、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给懵懂猎奇的年轻人上了一次普法课,也提醒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前端堵住违规销售行为。
六、周某梅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致幻杀害他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某有近7年的吸毒史。案发前,周某某吸毒产生幻听,怀疑经常与其子玩耍的被害人危某(男,殁年10岁)欲对其子不利,遂起心杀害危某。2022年12月31日,周某某利用危某来其家中的机会,持刀将危某杀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梅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梅杀害未成年人,手段特别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周某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法官说法
吸食毒品会导致人体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本案被告人周某梅与其丈夫李某长期吸食毒品,两人均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后仍长期吸食毒品。被告人因吸毒致幻,怀疑被害人欲对其子不利,遂将被害人骗至无人处,持刀杀害被害人。通过本案的办理,还发现被告人的丈夫李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刑罚。该案的办理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及社会的危害,也体现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分子的立场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