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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 2022-10-13 08:45 来源: 鄂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快立、快审、快执”,成功调解宿怨

【关键词】   线上调解   调解结案  快审快结

【基本案情】

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木材模板供应商,于2018年5月7日签订《某某模板订购合同》,约定由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某某PPT项目工地提供木方模板材料,截至起诉之日,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地共计拖欠武汉某建筑材料公司的货款为544110.01元。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直催促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尽快付清拖欠的木方及模板货款,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本院。

【典型意义】

因本案双方均系企业,且案涉工程项目是我市某区一重点拆迁还建房项目,为有效化解双方企业矛盾纠纷,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承办法官送达完成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网上调解,通过以分期履行的方式,仅用3周时间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院对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理念,切实为市场主体减少了诉累,通过一个个小案件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平稳推进。


耐心劝解保真情,恒心呵护促发展

【关键词】   调解结案  快审快结  解除保全 

【基本案情】

A科技有限公司与B制造有限公司为生意伙伴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A科技有限公司与B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两份,由A科技有限公司向B制造有限公司供应悬架支座。合同签订后,A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某公司供应了货物,双方结算后,B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5月1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B制造有限公司尚欠A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6967.27元,同日,B制造有限公司向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欠款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若不能按时付款,则欠款转为借款,A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以196967.27元为基数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B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B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管辖法院为鄂城区人民法院。于某在该《承诺书》中签字自愿对此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到期后,A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B制造有限公司、于某主张权利,但B制造有限公司、于某均以目前经济紧张为由予以推脱,拒不付款。A科技有限公司故具状提起诉讼。

本院审理中,A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采取保全措施,承办法官在综合考虑案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对某公司相关诉请不断释法说理,案件迅速得到调解并解除了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企业系合作伙伴关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最短时间内解除了保全措施,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做到了企业合作关系不因诉讼而掉档降温,为市场主体继续合作共赢保留了空间,体现了我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对友好合作关系的保护和注重。


高效快结,合理保护中小企业

【关键词】  快审快调  调解结案  中小微企业保护

【基本案情】

A商店是2003年7月18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A商店购买切割机、电焊条等五金加工工具、材料。经双方结算,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A商店货款103900元。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分承包单位委托函》,要求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向A商店支付上述货款。因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代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而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支付义务,故A商店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90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5%年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典型意义】

本案A商店系外省个体工商户,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从受理到调解结案耗时仅21天。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调解的结案方式为双方今后经营合作留下空间,避免了因诉成怨。以高效的结案速度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和市场主体,尤其是外省中小微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双方当事人有效减轻了诉累。


“司法=温度+法度”,法院裁判勿浅易

【关键词】 审判监督  劳务派遣  追偿权  行业惯例  

【基本案情】

2020年,B电排站与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张某由某公司派遣进入B电排站工作,出现工伤、工亡事故时,由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事件处理由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应先由社保部门(或商业保险部门)赔付,然后由B电排站做补充赔付。2020年7月,张某到食堂外面收衣服摔倒受伤,张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张某赔付,B电排站在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张某上述损失清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2021年11月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张某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要求B电排站承担补充赔偿款未果。本院认为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请B电排站支付补充赔偿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审委会决定启动再审。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双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双方责任承担的约定,系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判决驳回用人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合法诉请,没有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可能会给涉案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忽视了对行业惯例的考量,反映出了我院对涉企案件的审理仍存在不够深入、不够全面的问题,对法条的理解与运用不够灵活,没有切实为企业诉后的经营风险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