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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法君说“法”】兴趣班没兴趣了,可以退费吗?

时间: 2022-07-07 08:01 来源: 民三庭


“鸡娃”新焦虑——“兴趣班”的尴尬进出

温馨提示:2022暑假来了,满电待机的“神兽”已然出笼

为了无处安放的“神兽”

也为了缓解家长在育儿上的重重焦虑

兴趣班成了“消耗体能”的首选

但作为烧钱与烧精力的“叉烧”组合代表

兴趣班实属养娃界的一大天坑

跳还是不跳?跳哪一个?

“神兽”无法坚持,又如何“爬坑”?

已缴费的兴趣班能不能退费?

如果退费会可能面临何种风险?

风险有无规避的方法?

听鄂法君,带你走出兴趣班中的“消费迷茫”!

案情简介

20173月,鲁女士为其子报名跆拳道课程,该道馆收费标准为:

普通年卡六岁以下4580/;

六岁以上4280/年;

精英年卡5980/年;

无年限黑带卡20800元。

综合考虑后,鲁女士报名了无年限黑带卡,缴费20800元后,道馆向其开具了收据及发票。

双方未签订合同,道馆口头承诺可以长期学习,并未约定具体学习时间及退学方式。

20201月至7月期间,因疫情原因道馆未开馆授课,改为线上教学,并已通知鲁女士,但鲁女士之子自此没有上课,并表示不愿意继续学习跆拳道。

202010月鲁女士与道馆协商退还学费未果,后诉至法院。

道馆辩称,《入馆须知》中规定,学员一经办卡,因个人单方原因在有效期内训练次数不满或者不能坚持训练者,一律不予办理延期和退卡,鲁女士对于该规定明知。

最终判决

在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法院综合判定道馆退还鲁女士学费八千余元。

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妙处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道馆《入馆须知》条款系格式条款,其中第九条属于免除或者减轻道馆责任等与学员有重大利益关系条款。对于该条款,道馆未能证明其向鲁女士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鲁女士不发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鲁女士与道馆之间形成事实上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约定具体学习时间及退学方式,且该合同属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教育培训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合同的履行对未成年人的配合度要求较高,不适用直接强制履行。虽然道馆在疫情期间未进行线下培训服务,系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该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因不能强制要求鲁女士之子继续接受培训,双方间陷入合同僵局。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许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间利益关系,实现实质正义。

同时,因鲁女士办理的是无年限黑带卡,其学习年限较长,交费明显高于一般年卡,且道馆也未能举证证明无年限黑带卡与普通年卡、精英年卡在学习内容上的区别,故法院以普通年卡标准结合鲁女士之子实际学习时长,在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综合判定道馆退还鲁女士学费八千余元。

法官建议

“热爱是最好的老师”。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兴趣班前,应先综合评估其兴趣方向。条件允许时,充分利用兴趣班试听课程,千万不要凭想象为孩子做决定哦!切忌冲动消费,应多观察比较,详细了解对方资质证照,才是对抗机构焦虑营销套路的不二法门。

审慎签订合同协约。详细询问培训机构对课程设置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内容、学习时长、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退学退费等重要约定,不要轻信培训机构“随时退”、“全额退”等宣传标语,将重要合同约定落实在书面协议中。常见的教育培训合同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比如学生看好某一位老师或者具有某种资质的老师,老师一旦更换,其培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合同中应予明确,否则难以认定培训机构违约。同时注意保存合同文本、缴费凭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应对可能产生的涉诉风险。

“家庭是一个人学习和做好事的起源”。兴趣固然重要,但也不要忘记家庭教育在孩子个人成长中的作用,毕竟在小朋友的心目中,爸爸妈妈的陪伴和言传身教才是幸福快乐的根源。与孩子共同成长、共同进步,努力为孩子营造有爱和谐的家庭氛围才是家长寻求孩子兴趣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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