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开门杀”!
编者按
停车开门,是再日常不过的小动作,却也可能是致命的安全隐患。因驾驶人未尽提醒义务、乘车人疏于观察引发的“开门杀”事故,一次次敲响安全警钟。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汪先生驾驶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准备绕过前方刘女士临时停靠的小轿车。就在他靠近车辆的瞬间,车辆后排座位孩童未观察路况,贸然推开汽车车门,直接将汪先生撞倒在地。
猛烈的撞击将汪先生直接撞翻在地,足部瞬间传来钻心的疼痛,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跖骨骨折,两车也均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刘女士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临时停车后未提醒同车未成年人注意后方来车,对乘车人开门行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依法负事故全部责任,汪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汪先生住院治疗12天,后续还需进一步休养3个月,双方就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汪先生将刘女士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女士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作为驾驶人,她未尽到提醒同车人员安全开门的义务,作为监护人,她对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方,应当对汪先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年6月,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汪先生26217.99元。
法官提示
乘车人开门造成他人损害,涉案机动车投保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对机动车乘车人“开门杀”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规则及受害人权益保障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出行安全划定法律红线,也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安全警钟。道路交通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圆满平安,法官再次提醒:
一、驾驶人勿当“甩手掌柜”,提醒义务是法定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时,应选择合规、安全的区域停靠,避免在非机动车道、人流密集路段临时停车。停车后,必须提醒车内所有乘客,尤其是未成年人、老人等群体,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及来人,确认安全后再开门。驾驶人如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一旦引发“开门杀”事故,需与乘车人共同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绝非“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二、乘车人别图一时方便,“一停二看三开门”是安全保障。乘车人下车前,一定要养成“一停二看三开门”的良好习惯:仔细观察后方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情况,确认无来车、无行人靠近后,再缓慢开门。也可以采用“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一侧较远的手开门,迫使自己转头观察周边路况,从行为习惯上规避直接开门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做好防护,远离“开门杀”风险。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途经路边停靠的车辆时,务必提前减速慢行,与停靠机动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切勿贴车并行、随意穿插。同时,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时刻留意周边车辆动态,提前做好应急避让准备,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时的伤害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