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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债,不该让孩子扛

时间: 2026-01-06 08:48 来源: 鄂州中院

一笔为孩子留的学费和生活费,该用来还父母的债吗?近日,鄂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回答——抚养费虽在法律上属于普通债权,但当其与孩子的基本生存、成长息息相关时,孩子的实际需要应作为裁判中着重考量的因素。

案情简介

“这8000元是孩子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怎么能当作普通债务执行?”法庭上,三个孩子的母亲手持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焦急陈词。

经查,李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三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6000元。2024年8月至9月,李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催要三个孩子的学费、房租等必需费用。聊天记录显示,王先生明确承诺支付,并于9月9日向李女士微信转账8000元,备注“先拿8000应急”。该笔款项被冻结前未与其他资金混同,也未作他用。因双方未履行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6万余元不当得利的义务,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李女士随后代三个子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冻微信账户中的这8000元。执行法院驳回异议后,她以子女名义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个未成年子女是否对涉案800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首先,该笔款项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和生活保障性质。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款项用途系为支付子女学费、房租等紧迫开支,王先生的转账行为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该款项具有专为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与教育的明确目的。

其次,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抚养费直接关涉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人权,当与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条件为优先考量。

最后,优先保护范围应限于“生活必需费用”。法院结合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每月6000元抚养费标准,认定该金额属于抚养三个子女的“生活必需费用”。对于超出的2000元,因女方未能证明同样属于生活紧急必需,故不予支持排除执行。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法律对家庭的深切关怀:

一、抚养费的法律性质:原则上仍属普通债权。依据现行法律,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法律明确赋予优先权的债权外,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按比例受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性质上仍属于普通金钱债权,法律并未普遍性赋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位。

二、未成年人权益在司法执行中的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直接维系其生存、成长与发展,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与生活保障双重属性。当执行程序中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与其他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合理解释“生活必需费用”的范围,对抚养费予以优先保护。这不仅是履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职责,也体现了司法维系家庭伦理、追求实质公平的温暖立场。

三、优先保护的合理界限:以“生活必需”为度。本案中,法院严格依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每月6000元抚养费标准,认定该部分属于“生活必需费用”并予以保护;对未能证明属生活必需的2000元,则未支持排除执行。这一裁判既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生存权的高度重视,也避免了对被执行人债务的过度豁免,平衡保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准性与公正性。

法官寄语

法律是刚性的框架,司法实践却可以充满人性的温度。在情、理、法的交织中,法院不仅关注债权的实现,更在乎每一个孩子能否继续安心上学、有家可归。这份判决,正是在制度框架内为孩子留出的一处柔软空间——它平衡了债务履行与成长保障,也让公平正义的光,照进了三个孩子的日常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