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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

时间: 2021-08-04 16:43 来源: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两企业化干戈为玉帛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9月,鄂州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提供混凝土,建材公司依约提供了1661万余元的混凝土,但建设公司仅支付862万余元,剩余货款689万余元一直拖欠未支付。建材公司起诉至梁子湖区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89万余元及违约金,起诉不久,建材公司向该院申请冻结建设公司银行存款763万元或等额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同日,该院依法作出了冻结裁定,依法冻结了建设公司银行账户。

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原、被告,了解双方经营情况,经走访调查了解到,建材公司因未及时收回货款,差欠供应商材料款;而开发商因工程停工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建设公司,导致其拖欠货款和农民工工资,如果将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过长,则会影响其工程款的结算,建材公司、供应商、农民工的权益均无法得到保障,考虑以上几方面,该院积极与建材公司及其材料供应商、建设公司及其开发商沟通后,建材公司与建设公司于在该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建设公司分三次支付拖欠货款,在签收调解书当日,建材公司申请撤回对建设公司的账户解冻,开发商知晓建设公司账户解冻后,第一时间将工程款打入建设公司账户,其依照调解协议向建材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并在春节之前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该院也按照诉讼费有关规定及时将建材公司的预交的诉讼费60020元予以退还。

典型意义

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依法支持企业经营活动,对涉案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减少企业诉累,避免企业因涉诉被拖垮拖瘦。摒弃机械办案思维模式,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多方因素,合理运用保全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作出冻结裁定或解冻裁定,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深入了解案件案情及企业背后经营状况,通过人性化审判方式,主动了解多方诉求,选择最优、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案方式,保护社会各方合法权益,追求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克服唯法至上的思想,达到情理法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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