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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与规则引导

时间: 2019-08-19 15:2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08-18 10:07: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郝绍彬 王秦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精神,应当与时俱进更新商事审判理念,尊重意思自治,鼓励商事交易;尊重交易惯例,查清争议事实;注重专业调解,力求案结事了;注重规则引导,倡导诚实守信,努力实现商事纠纷实质化解与规则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介绍推广北京多元调解、江苏网上诉讼服务和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经验,着力打造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切实将“最好的场所、最便捷的服务”提供给人民群众。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应当与时俱进更新商事审判理念,尊重意思自治,鼓励商事交易;尊重交易惯例,查清争议事实;注重专业调解,力求案结事了;注重规则引导,倡导诚实守信,努力实现商事纠纷实质化解与规则引导。

  尊重意思自治,鼓励商事交易。商事审判环节贯彻落实《意见》,必须秉持尊重商事意思自治与公权力适当介入的审判思维,维护交易安全,鼓励商事交易。

  意思自治是商法的精髓。商事主体被假定为理性经济人,商事主体的决策被认为是在衡量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的最优选择。尊重意思自治思维,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商事主体间约定,在审判中对于商事主体的约定应以不调整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树立鼓励和保护营利理念,全面贯彻鼓励交易原则,注重促成交易,除非当事人提出,并有充分证据,否则不能以司法判断取代当事人的商业判断。尊重商事意思自治并不排斥司法的正当干预,当商事约定引发一方追逐暴力,或者导致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法院就应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适当干预,以司法判决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经营。坚持对当事人不诚信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避免当事人通过不诚信行为牟利,以保障商事交易快捷、营利及效率。例如,违约金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障商事纠纷的快捷处理,免除守约方对损失的举证责任,审理商事纠纷应秉持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商事审判理念,保障商事交易的快捷、营利,尊重商事主体的自主决策和商业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尊重交易惯例,查清争议事实。商事审判环节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尊重商事交易惯例,司法审查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尽可能减少事后的、非专业判断,尊重市场主体缔约时的专业商业判断,保护市场交易的效益、自由、公平和安全。

  庭审调查要坚持有所为,尽可能查清当事人之间个案交易中存在的商业交易惯例。商事法官应重视和运用商事习惯、商业惯例,并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的重要参考性依据。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是营利性,理性精明的商人一般不会从事不计成本的经营活动,当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有偿与否未作出约定时,商事法官一般应推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有偿。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出借方能举示出支付利息的转款记录,一般应当认定为有偿借款。商事审判主要依据证据规则判定证据效力查明事实,但对某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以及证据事实之间的空白事实的理解,仍需要遵循交易惯例的商事思维,个案中充分关注涉案行业的交易模式、行业现象等交易惯例,以确保查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尽可能一致。商事审判要严格把握商事主体法定、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的要求,强化对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维护。对于没有聘请律师的商事个体,尽可能在庭前会对证据规则及争议焦点进行释明,以平衡当事人间的诉讼权利。

  注重专业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商事审判环节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全面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的司法政策。高度重视诉讼调解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区分商事个案特点,全面落实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原则。

  商事调解的空间多存在于连续性、建立了密切的较为固定的交易引发的商事纠纷中。商事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重视成本收益的计算,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行为动机,会主动衡量调解拿到的钱款与判决拿到钱款的数量、时间、成本等差别,商事法官调解案件过程可以有针对性把当事人的交易成本、经营风险识别、利益博弈、资源配置等纳入调解说服考量因素,促成当事人理性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调解方案。积极引入专业社会机构介入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探索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而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违法失信者试图以调解方式逃避和减轻责任的商事案件,则应当依法及时判决,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责任,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注重规则引导,倡导诚实守信。商事审判环节贯彻落实《意见》,必须持续强化规则引导意识,以裁判方式解决纠纷明晰责任、确立规则,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商事判决要兼顾定分止争与规则指引功能。尊重商事主体的合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都应当认定有效。审理各类商事纠纷特别是新类型商事纠纷时,需要树立尊重交易实践、审慎包容创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裁判规则,以形成规范指引提升商事交易可预期性。规范商事纠纷自由裁量权,判决结论必须符合商业惯例, 不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裁判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逻辑规则等,注重裁判说理充分透彻,准确阐明判决结果的合法合理性,最大限度尊重商事主体间的约定,确保司法判决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