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葛店法庭调解一起邻里积怨引发的民事案件
3月2日,彭某、柳某与彭某某在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葛店开发区人民法庭当着主审法官的面摒弃前嫌,相互握手言和,欢快地解决了双方之间五年里反复纠缠的恩恩怨怨。
彭某、柳某与彭某某系我市葛店开发区某村人,彭某户口早年迁出,其与柳某在彭湾住宅房与彭某某房屋相邻。2012年2月初,彭某某在原宅基地处扩建房屋,柳某闻讯后认为彭某某侵占了其宅基地,遂阻止施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施工方组织协调,彭某与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彭某某占用柳某6平方米宅基地,彭某某一次性补偿1000元,双方均不得反悔。彭某代柳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收取彭某某的补偿款1000元交给柳某。彭某某的房屋顺利建成。同年底,彭某某在彭某、柳某与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为他人签名作证,彭某、柳某认为彭某以怨报德,不应为他人作证,双方又多次发生争执。2016年8月,彭某、柳某一纸诉状将彭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彭某某按现行土地价值支付所占土地补偿费4400元。我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所签订的《和解协议》没有依法撤销,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了彭某、柳某的诉讼请求。彭某、柳某不服,认为彭某无权代柳某签字,《和解协议》无效,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葛店法庭受理该案上诉。二审庭审中,彭某、柳某及彭某某均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恶语相向。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在庭审后便及时耐心地与彭某、柳某谈心,了解到双方的症结实际上不在宅基地,而是在彭某某为他人作证上,便分别向双方释法析理,做调处工作。通过法官的讲解,彭某、柳某懂得了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家事代理中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事务,即使没有签字的协议一方已实际履行也表明合同成立等法律知识。彭某某也懂得了作证要实事求是,不得猜测,不得作伪证等法律知识。为照顾双方的面子,在调解协议中,对双方原签订的《和解协议》予以再次确认,并明确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产生任何争议,彭某、柳某放弃其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接受。一起磕磕碰碰,反复纠缠达五年的邻里纠纷经过二审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顺利地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