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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健康社会心态之司法培育

时间: 2012-10-29 16:45 来源: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本文利用社会心理学和诉讼心理学有关理论,从对个体心态、社会心态的定义认识及关系分析入手,概略描述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心态所发生的根本性改变,重点阐述了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社会心态的现状及突出表现,并按相同的角色群体,即诉讼旁观者心态(公众心态)、诉讼主体者心态(主体心态)、诉讼主导者心态(法官心态)进行分类叙述。同时着眼于司法审判如何更好地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培育良好社会心态的历史性任务,探讨了司法审判对社会心态形成的作用和影响,阐明诉讼心态是社会心态形成的一个重要影响源,司法审判是通过诸多诉讼个案和诉讼个体对社会心态产生间接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针对现实现阶段社会心态尤其是不良社会心态反映,以良善的司法审判培育健康的社会心态,力争通过个案审判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体现以人为本、恪守司法廉洁、树立司法权威、坚持公开透明、适时干预调适等,积极推动健康社会心态的形成。全文共9855字。

【关键词】转型时期  社会心态  诉讼心态  司法培育

一、问题的提出:从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谈起

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个问题?这句莎士比亚名剧中经典台词,话剧中困扰着哈姆雷特,现实生活中药家鑫案的审判也同样一度困扰着法官。2011年,药家鑫案无疑将成为中国年度法制十大新闻之一,之所以成为新闻,焦点在于一个平常循规导矩的音乐学院大学生缘何瞬间成为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犯,一句“农村人难缠”缘何引起群情激愤,犯罪心理学教授的“弹钢琴强迫杀人”分析缘何惹来铺天盖地的叫骂声而成了“砖家”,药家鑫之父又缘何因原告代理律师诉讼过程中的网上言论而对其提起侵权诉讼。同时更为甚者,一审法院庭审现场调查问卷的尝试性行为缘何遭到社会公众的纷纷抨击。药家鑫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最终结果是舆论的力量?还是正义的力量?恐怕在许多民众心中难以分清,也使许多法官难以释怀。反思药家鑫案,在喧嚣的舆论背后,是否隐藏着中国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日益凸显的教育、贫富差距、社会公平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否也隐藏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尊重度等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是社会公众将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时的心态通过网络等渠道集中宣泄出来。社会心态是社会现实的折射,良好的社会心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成熟文明程度,失衡的社会心态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心态问题早已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要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又提出要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并随后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作为一项战略性重要任务。培育良好的社会心态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的责任。如何培育健康良好的社会心态,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考题

二、何谓心态、社会心态?

(一)何谓心态?《辞海》解释:心态是指心理状态或心理活动。心态本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畴,有关心理学家结合人的生理机能研究给出的定义是指动能心素、复合心素所包括的各种心理品质的修养与能力。[1]心理学家给出的定义虽然有些晦涩难懂,但从唯物主义观点认识,心态来源于客观世界,是人在参与客观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心理上的表现或者是作用于心理上的反映,这种表现或反映往往以人的对事物认识、情绪情感、意志行动等体现出来。心态影响着个人、人类群体和各民族思想的全部舆论、习俗、传统、信仰和价值体系。[2]健康的心态是积极的、向上,有助于事物的发展,反之则阻碍事物的发展。

(二)何谓社会心态?以往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对社会心态的概念鲜有提及,随着转型时期多元复杂的社会心态的呈现,社会心态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有专家学者研究认为,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类别中的宏观社会心境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取向的总和。[3]还有给出的定义是,社会心态是在一定的思想和心理支配下的社会各种群体主观上的情绪、情感、态度等心理状态和社会态度,往往通过言论、行为、习俗、舆论表现出来,是社会、经济、文化变化的晴雨表[4]良好的社会心态可以与主流意识形态相互作用,不断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失衡的社会心态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甚至于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个体心态与社会心态的关系。个体心态的发生、形成、发展、变化来源于他的社会生活实践,且因个体的性别年龄、民族习俗、文化素质、成长历程、经济环境、职业身份等的差异而千差万别,并受社会心态的感染、影响而变化。社会心态是建立在个体心态之上而又不等同于个体心态,且往往通过个体心态表现出来,当特定的个体心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相互沟通、感染、传递而为群体所接受和认同,最后达到社会认同和去个性化后,个体心态就转化为社会心态。个体心态与社会心态的关系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的由特殊到一般、由一般到特殊的循环往复的人类认识运动规律,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杨宜音[5]在研究社会心态形成机制时给出的结论是,个体心态在经过社会卷入与群体同质化后成为社会心态,新的社会心态又形成新的影响源,促使个体心态的自我变化、认同、调节,形成新的个体心态,并最终形成新的一轮循环。

三、转型时期社会心态的现状及表现

(一)中国社会高速转型时期社会心态的现状及表现。社会心态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历史性特征,反映了特定时期社会中人们的心理状态,而且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改革开放前,由于思想意识形态的高度集中统一性、社会经济结构的单一性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的相对稳定性等,社会成员的心理压力较小,抛开文革期间出现的非红即黑非好即坏的极端思维外,社会心态总体表现是同心同德、积极进取、理性平和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6]这种社会转型是基于但又不仅仅是经济结构的转变,还包括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人口、人的环境以及道德、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时尚等一切社会现象的突发的、急剧的变化,或演进的、缓慢的变化。[7]由此决定了人们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知识结构、思维模式、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并带来社会心态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历史性变迁。尤其是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公众对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广泛认同,社会安定感、生活幸福感、国民自豪感明显增强,和谐、民主、法治、平等、权利、开放、包容等意识逐步融入社会,社会心态总体表现是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伴随着社会转型而产生的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显现,因土地、住房、医疗、教育、就业以及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甚至于偶现极端暴力事件,社会心态中反映出理想信念淡薄、价值取向唯功利化、道德失范、浮躁焦虑、仇富仇官、弱势认同等失衡现象。焦躁疑惧、迷茫失落、愤青思维、拜金主义……在急剧转型中社会心态的失衡之势,是我们正在面对的挑战。这些大众情绪虽未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但正对社会发展与改革进程产生抵触消解。把握和调适社会心态,理所应当地成为了一种执政挑战。[8]

(二)社会心态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现状及表现。社会心态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反映主要表现为诉讼主体心态,同时也不容忽视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认知感、需求感和信任度等。大众的诉讼心理、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的心理、法官的审判心理是诉讼心理学研究的对象。[9]在此,笔者不去研究三类人群具体的心理特征和规律,而是探讨社会心态在特殊领域中的反映并特称之为诉讼心态

1、诉讼旁观者心态(公众心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需求和预期比以往大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一点可以从全国法院每年持续递增的案件数量中得到佐证。今年两会前,人民日报与人民网就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进行网络调查,司法公正成为超越反腐倡廉、仅居社会保障之后的第二大热点话题,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和强烈愿望,同时也不排除对司法公正所怀有的质疑心态。社会舆论是社会心态的重要表现形式,当前对司法个案产生的舆论风暴、网络喧嚣、民意审判等,是社会心态在司法审判领域最为突出的表现。尤其要引为关注的是,很多人持从众心理,往往不去探明真相、不去明晰法理,只是基于一种朴素、传统的善恶思维表达观点,典型的有以下五类表现:(1)人人喊杀类。从早期的刘涌案、到近期的药家鑫案,无不充诉着一片片喊杀声。在药家鑫案中虽然出现过陕西5名高校教授联名呼吁“刀下留人”的微弱声音,但最终以最高法院罕见的快速核准死刑而淹没。(2)人人喊打类。重庆打黑除恶、近期醉驾入刑、食品药品及生产安全危害等,是社会公众对当前生活需要更多安全感、安定感的心态表现。(3)人人同情类。孙志刚案、许霆案、邓玉娇案、彭宇案、农民工讨薪案等,是社会弱势心态寻求司法恰当保护的典型反映。(4)愤愤不平类。接二连三曝光的巨额贪腐案、行政强拆案、教育不公平案,以及以我爸是李刚事件为典型代表的,民众对发生的普通案件往往下意识地去挖掘官二代富二代背景等,反映出社会公众要求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平等的强烈心态。(5)公正质疑类。法律文书被拍卖、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天价逃费案以及时有发生的司法腐败等,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产生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心态。

2、诉讼当事者心态(主体心态)。这里所讲主体特指诉讼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如律师)和关系人(如被害人、当事人亲属、证人)等。个体心态的复杂性决定了无法对单一诉讼当事人心态进行一一描述,但利用社会心理学角色理论分析,相同的角色群体一般具有一定的心态定势,特分类叙述如下:

(1)当事人心态。受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影响,无争无讼是人们心中所追求的理想生活状态,抛开极少数以不良动机而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外,绝大多数是怀着一种无奈性、被迫性心态参与诉讼,而且以维护和实现各自权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犯罪嫌疑人因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成为被告人,如何规避法律制裁是其心态选择;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发生后,当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时,只好寄希望于诉讼来决断,公平公正、高效便捷、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地解决纠纷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心态选择。除此之外,有三种心态现象必须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惧诉心态。诉讼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制度性、程序性规范设计,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高昂,再加上诉讼的斗争博弈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有时连诉累一词也无以完全表达当事人的心境。传统中国的乡民有厌诉贱诉心态,但这并非主流,主流的诉讼态度是惧诉[10]二是关系心态。受中国特定的人情社会影响,许多诉讼当事人抱着有关系能办事、好办事的心态,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无论胜诉、败诉都认为关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三是信访心态。涉诉信访的产生有较为复杂的原因,既有信访人自我利益保护的源动力,又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及机制运行的缺陷,既有和谐语境下的不当妥协式处理助长了闹访、缠访,又有中国百姓的清官情结而去信访不信、信不信

(2)代理人心态。法定代理人因其诉讼的自主性、与被代理人利益关系的高度一致性或替代性,其心态与当事人心态基本相同,故不作重复描述。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依附性和诉讼行为的受制约性,其心态会受到当事人的诉讼动机、目的和自身接受代理的动机、目的双重影响,但毕竟超脱于案件之外,有一定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相比心态相对理性、平和。尤其是律师群体,其必须接受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在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伸张公平正义和实现裁判公正上作出积极努力。但趋利动机、创收意识、报酬概念等在律师诉讼心理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11]因此不排除有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积极地去迎合当事人正当或不正当的心理,甚至于恶意挑起争端与是非,胜诉夸大自己的功劳,败诉推罪于法院,少数还打着疏通关系、打点法官的旗号向当事人索取非法利益。

(3)关系人心态。关系人心态与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着紧密的联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仅需要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以治疗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同时更希望法律予以被告人严劣的制裁或惩罚,以期治疗心灵上的创伤和得到精神上的抚慰,许多刑事命案中被害方聚集闹访提出要命不要钱便是这种心态的突出表现。当事人亲属(含近亲属)因情感因素怀着与当事人相同或相近的心态,同样也影响着(或推动或阻碍)诉讼进程及最终结果。对于证人,传统中国的乡民无论是出于维护家庭与乡党的和谐抑或胆小怕事、甚至于自私自利的原因,忍让克制、谨言慎行和不管闲事则是他们彼此相处的基本心态。[12]同时,对于预诉讼群体,如集团或群体诉讼中还未提起诉讼的,或存在着相同及类似法律关系冲突的准诉讼人等,对于在审案件保持着高度关注心态,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走向。

3、诉讼主导者心态(法官心态)。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履行着宪法法律赋予的利益决断、生杀予夺大权,应然保持着一种职业的崇高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但在现阶段的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和工作机制条件下,法官心态也出现了些值得关注的变化:(1)压力心态。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日益增多,法官的工作量不断增大。面对日趋复杂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断,还要努力做到胜败皆服;不仅要使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还要努力预防和化解上访申诉;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还要常常需冷静、克制地面对一些当事人蛮横扯皮、无理取闹、污辱谩骂。高标准、严要求、重责任、多任务等给法官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2)落差心态。要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法官付出更多、更大的努力,而相比之下,法官的政治待遇落后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济收入与律师等其他社会法律工作者相距甚远,从而产生一定心理上的落差。(3)高危心态。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攻击和伤害法官事件,使法官职业成为高危职业。更为重要的是,法官时刻面临着许多腐败风险的严峻考验,常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4)摇摆心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及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法官不仅要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使法官成为法律人、社会人、政治人的角色混同体,当相互发生一定冲突时不得不左右摇摆和权衡。

四、司法审判对社会心态形成的作用和影响

司法审判是社会管理与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必然会对社会心态形成产生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为了探寻这种作用和影响,我们先从一般诉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来了解个体心态、社会心态、个体诉讼心态、诉讼心态相互作用及其形成关系。第一,诉讼活动的产生来源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冲突,冲突未发生前,个体成员有相对稳定的社会认识、情感体会和个性特征;第二,当事件或行为发生、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时,基于个体认知能力进行道德、法律的自我评价,并带有个性情绪化;第三,当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无奈或被迫进行诉讼,从而有了个体诉讼认知和情感体验,个体情绪也趋于一定的理性化,逐步形成了个体诉讼心态;第四,当权利得到保护、利益得到实现、损害得到修复(胜诉),或法律不予支持、条件能力欠缺、出现误判错判(败诉)时,经过个体或关系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弥漫,并对未来的法律生活产生示范效应,在具有相同、类似经历的人群中形成群体诉讼认知和诉讼情感,个体情绪转化为群体情绪,从而产生了群体诉讼心态;第五,经过社会卷入与同质化后,群体诉讼认知和诉讼情感得到社会认同,进而形成了社会共识,群体情绪也转化为社会情绪基调,最终演变为社会心态。当然这只是一个单向的形成过程,如果考虑社会心态对个体心态形成的作用和影响,那就成为了一个封闭的循环过程(如下图所示)。

个体心态                     形成机制                   个体诉讼心态            


个体诉讼认知

个体诉讼体

个性理性化

个体法律认知

个体自我评价

个性情绪化

个体社会认知

个体情感体会

个性特征

         


             事件或行为发生                    无法自行解决

        →→→→→            →→→→→

        权利利益受损害                     无奈被迫诉讼

                                      胜诉败诉

                                      传播漫延

         


社会认知

社会情感

社会特性

群体诉讼认知

群体诉讼情感

群体特性

社会共识

社会感染

社会情绪基



                逐步形成                     社会卷入与同质化

        ←←←←←            ←←←←←


社会心态                    形成机制                    诉讼心态

如前所述,诉讼心态是建立在单一个体诉讼心态之上的,是社会心态的一种,有些是正面的、积极的,有些是负面的、消极的。究其形成原因,既有社会心态在司法审判领域浸入、漫延和作用的结果,又有司法审判自身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并反过来推动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心态的形成,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作用。但司法审判并非是对社会心态直接产生作用,而是通过诸多个案审判,首先是对诉讼个体心态形成发挥作用,通过个体之间相互的传播、弥漫,从而影响了一定的诉讼群体,并逐步形成群体诉讼心态,经社会卷入、社会认同和同质化后,演变为社会心态。(如下图所示)。


社会心态             群体诉讼心态          个体诉讼心态

当然,要想深入了解司法审判对社会心态形成的作用和影响,我们还必须要综合考虑外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传统文化习俗、社会舆论以及内部诉讼主体之间、诉讼主体与法官之间等心态的相互交叉作用和影响,在此不予论述。

五、以良善的司法审判培育健康的社会心态

由上可知,诉讼心态是社会心态形成的一个重要影响源,司法审判通过诸多诉讼个案和诉讼个体对社会心态产生间接影响。因此,健康社会心态的形成离不开良善司法[13]的培育,良善的司法审判必然会促进积极的、健康的诉讼心态乃至整个社会心态的养成,反之则会加重社会心态的失衡。实现良善的司法审判,培育健康的社会心态,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是司法的核心要求,司法审判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有形载体和最直观的体现。法治精神是一种社会心态,是社会公众对法的认可、认同、遵守和服从的普遍观念。[14]法治社会无疑是培育健康社会心态的最佳土壤。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现在需要的是司法者严格执法,通过个案审判将法治的精神传递给社会公众,唤起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让公众深切感受到法治或者说法律所蕴涵的价值主张能带来现实的利益,能带来公平正义的感受,从而培育起对法律的信仰之心、敬畏之心,并转化为外在的自觉行动,主动将各种利益诉求、矛盾纠纷纳入法治的框架内,理性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权利和义务,接受法律的保护,逐步扭转公众的清官情结权力向望上访依赖心态。

(二)彰显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司法的核心要素和根本价值体现。公平正义是培育社会心态的阳光,一个社会心态良好的社会必定是崇尚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社会。[15]司法审判要将公正建立在客观认定的事实之上,建立在依法采信的证据之上,建立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之上,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确保实现惩恶扬善、辩明是非、利益衡平之司法目的,确保社会公众不论身份职业、不论贫富强弱、不论高低贵贱、不论庶民”“王子,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法律的权利、承担法律的义务、接受法律的保护和得到法律的救济,进而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审判维护和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们的心情才能更加舒畅,积极进取的社会心态才会养成。

(三)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为人民司法是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司法审判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民生权益,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尽量减轻转型时期社会变迁带来的竞争感和压力感,有效舒缓社会浮躁社会焦虑。要以和谐司法的手段,使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充分考量社情、民俗和公众普遍情感,以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做到以法理因素分析确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以情理因素来调控法律适用的尺度。[16]既维护法律的公正,又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同时要在制度程序设计、诉讼环境条件、办案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改良,使当事人能感受到诉讼的便利和保持着应有的尊严,逐步消除“厌诉”、“贱诉”和“惧诉”心态。

(四)恪守司法廉洁。廉洁司法是公正司法的保障,是司法必须具备的品质。肖扬院长讲过: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的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成为新闻,司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而司法腐败一定会成为新闻中的新闻。廉洁司法意味着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司法收取的任何费用与司法保障完全脱钩;意味着案件本身不包含司法主体或司法人员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意味着司法人员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或请托人的与司法工作有关的任何好处。[17]司法审判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彻底消除人们托人情找门路为钱办案等的刻板印象

(五)树立司法权威。司法的效力在于权威性,没有权威性就失去效力。司法权威不仅来源于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还来源于对违法犯罪的强大惩治力,对被侵害权益的有效救济力,对矛盾纠纷的终局解决力,以及对生效裁判的稳固确定力和极强实现力。只有树立和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并对司法裁判普遍遵从。同时也可从根本上解决媒体等舆论对个案审判进行随意甚至恶意评判,以及当事人蛮横扯皮、无理取闹、污辱谩骂、闹庭闹访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六)坚持公开透明。司法公开就是要阳光司法、透明司法,司法审判要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进行全方位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尤其是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司法审判必须积极面对媒体和舆论,一方面,在汹涌的网络舆论和众多的媒体审判民意审判面前,法官应保持着应有的职业理性,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构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尤其是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案,及时作出判后答疑,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及时进行法制宣传,以公开透明的司法、有理有据的审判、通俗易懂的说理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七)能动高效低廉。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服务性司法、主动性司法、高效性司法。同时也应是成本低廉,能为社会公众皆可利用的司法。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往往是恶化社会心态的罪魁祸首。[18]司法审判不能固守司法的被动性,而应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构建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让社会公众能理性、有序、顺畅、方便地接受司法的服务,而绝不能让司法审判成为压垮当事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八)适时干预调适。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主导者,首先要加强心态的自我调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不断锤炼自己的法官人格,努力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其次法院内部应尽快推行法官助理、书记官制度,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标准,疏缓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同时稳步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及安全保障水平,使法官职业保持适度的优越感,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第三,法官要学会掌握运用心理学知识,透视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心理状况,发现存在不良心态要及时疏导、干预。要充分运用陈燕萍工作法”—“望、闻、问、切、笑,用心去感知,用心去办案,切实承担起扶持良善社会心态的历史责任。

转型时期社会心态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更需要司法的参与。培育健康的社会心态,关键在于我们要通过司法审判向社会公众表达什么、传递什么,以期唤起和汇聚人们心灵的力量,共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



[1]查找有关心理学文献资料无针对心态作出专门的解释,此为百度搜索结果。

[2]汝信主编:《社会科学新词典》,重庆出版社1988版,第1002页。

[3]参见杨宜音:《个体与宏观社会的心理关系:社会心态概念的界定》,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

[4]参见揭扬:《转型期的社会心态问题及其有效疏导》,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年第5期。

[5]杨宜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心理学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心理学会会长。

[6]陆学艺,景天魁主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22页。

[7] 《社会学概论》编写组:《社会学概论(试讲本)》,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8页。

[8]人民日报评论部:《“心态培育”,执政者的一道考题》,《人民日报》2011年4月21日。

[9]参见徐伟、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版,第10-11页。

[10]徐忠明:《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态度--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载http://law.law-star.com/txtcac/lwk/043/lwk043s254.txt.htm,于2011年4月17日访问。

[11]同注[9],第196页。

[12]同注[10]。

[13]江必新:《良善司法:司法的理想形态》,《人民日报》2008年5月28日理论版。江必新副院长在2008年5月9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总结人们对司法的应然状态或理想形态的共同期待和愿望,观察我们所处的时代要求,以及我国主流价值观和国情,良善司法的要义应是公正司法、规则司法、廉洁司法、廉价司法、和谐司法、人本司法、民主司法、修复性司法和权威司法。

[14]张正文:《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载 www.chinaqking.com,于2011年5月21日访问。

[15]刘武俊:《社会心理健康需要法治培育》,《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8日第2版。

[16]陈荣:《“案结事了”标准蕴含司法理念创新》,《人民法院报》2011年2月9日第2版。

[17]同注[13]。

[18] 同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