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鄂州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二条 对编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
对未编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今后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委员会专门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司法鉴定处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由业务庭、审管办、司法鉴定处负责人为考评委员会成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鉴定处,由司法鉴定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考评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工作会议一次,审议评定管理人考评结果,并邀请督察部门相关同志参会对会议审议评定进行全程监督。
对涉及管理人晋级、降级、除名等重大事项,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出建议,报考评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确定,并将处理意见按规定报省法院审批、备案、公布。
第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动态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连续两年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二、三级管理人,可晋级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三年年度考评等次均为优秀的二、三级管理人,可晋级到上一个级别。
(二)降级。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称职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称职的管理人,下一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接受新案。
(三)除名。连续三年年度考评等次均为不称职的管理人,报省法院予以除名。
第二章 考评机制
第六条 年度考评由个案考核与年度履职考核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个案考核按权重70%计算,年度履职考核按权重30%计算。
第七条 个案考核。个案考核主要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考核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
年度内终结两件(含)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其已终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承办破产案件未终结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同级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有终结和未终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分别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未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不得分,年度履职考核权重调整为100%。
案件承办人在办结破产案件15日内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填写《企业破产案件个案节点考核表》进行初评,由合议庭复核后报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个案考核应在破产案件办结后3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年度履职考核主要对管理人的勤勉敬业、队伍建设、表彰奖励、专业建设、职业道德等要素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根据管理人的年度履职情况,由考评委员会委员填写《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相关评价事项,于该年度12月20日前向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二)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人员异动、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本年度管理人机构、专业人员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五)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七)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专业人员队伍,指负责办理破产事务的专职从业人员,需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执业资格。
对第(一)(二)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对第(三)(四)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十条 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初步考评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考评等次。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没有个案考核不称职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且没有个案考核不称职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称职;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不足80分,或得分在80分(含)以上但年度内有一件个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
(四)年度考评得分不足60分,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完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结果应向管理人公示。
管理人对已终结破产案件的个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办理该案的合议庭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管理人,可向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在全市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