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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中院调解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19-01-07 08:56 来源: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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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上午,在鄂州中院承办法官的组织协调下,案件当事人游某、杨某一起来到葛店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经排队进行不动产转让登记、交纳税款,历时3个多小时,游某顺利拿到不动产登记领证凭据,鄂州中院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将游某支付的补偿款7.5万元转付给杨某。双方对法官的热心服务倍感满意,连声道谢。至此,一对曾经海誓山盟、一度谈婚论嫁的情侣因戏剧性的女方落水男方未立即搭救而分手引起的房产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1年初,游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近一年的交往,双方的感情迅速升温,商议准备结婚。2012年2月7日,游某为早日拥有一个温暖的家,让杨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婚房。该房屋的首付款12万余元由游某支付,且每月按揭款也由游某向杨某的银行卡转账,再偿付给贷款银行。同年8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女方杨某。不久,双方一起到某景区游玩。漂流中,杨某不慎落水,因水流湍急,加之游某不识水性,他没有立即下水施救。情势危急之际,幸亏景区救援人员及时赶来,才使杨某得以脱险。这次游玩的经历给双方的“婚约”蒙上了阴霾,杨某的母亲坚决不同意将女儿托付给游某。无论游某如何解释、道歉,杨某及其母亲均不接受。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游某要求将其出资所购房屋返还给他,也遭到杨某母亲的反对。游某采取到杨某家喷油漆、吵闹等过激措施,更使矛盾升级,闹得不可开交。公安干警多次出警,也未能解决。

万般无奈之下,游某于2018年4月向鄂州市华容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登记在杨某名下的该房屋归其所有,杨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杨某及第三人贷款银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争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为杨某单独所有,并且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的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购房发票、契税交纳等均以杨某个人名义办理,故该争议房屋的权属应认定为杨某所有。游某为杨某支付购房款的前提是双方结婚,现在双方已经分手,杨某应向游某返还购房款。据此,驳回了游某的诉讼请求。游某不服,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后,承办人从情理法的不同角度,结合类似情况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耐心地释法析理,劝导双方理性、妥当解决争议,避免矛盾再次升级,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反复协商,双方于2018年11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游某当日向鄂州中院交付一次性补偿杨某的7.5万元,在游某还清余下贷款本息后,杨某协助将争议房屋过户给游某,鄂州中院将该补偿款转付给杨某。协议签订后,游某履行了交付补偿款及偿还余下贷款本息的义务,但因双方缺乏沟通,多次来办证窗口却未能完成协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确定2019年1月9日上午陪同游某、杨某一起到办证窗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产权人为不动产权利人。恋爱中的情侣在涉及共同出资买房、一方出资为另一方买房等重大财务行为时,应当谨慎,最好对出资份额、房屋归属、出资返还、盈余分配等事项事先作出书面约定。否则,一旦分手,可能房添愁、心添堵,房屋归他人所有,出资人对对方享有的仅是返还出资款的债权权利。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