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你,但更要守护你!
编者按
家事审判连着万家灯火,更关乎未成年人长远未来。抚养权纠纷从来不是简单的情感取舍,而是一场以法理为标尺、以温情为底色,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考量。
案情回顾
2013年,陈某与鲁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陈小某由父亲陈某抚养。十多年来,陈小某一直随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熟悉的生活环境和稳定的照料,为其成长提供了基础保障。
日子一天天过去,父亲陈某愈发力不从心——经济拮据的压力、常年在外务工的奔波,让他无法给予陈小某足够的陪伴与照料,他一纸诉状将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陈小某的直接抚养权。
庭审现场,13岁的陈小某向法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孩子的心愿值得重视,但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据此作出裁判,而是结合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全面核查影响孩子成长的各项因素,依法审慎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
法官充分尊重陈小某的个人意愿,但同时明确,抚养权变更的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经核查,母亲鲁某长期在外地务工,在鄂州无固定住所,工作和居住均不稳定,无法为陈小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更为关键的是,陈某曾多次借故前往鲁某及其亲属家中滋事,甚至持刀将鲁某捅伤,这份难以抹去的伤害,让鲁某的父母心存芥蒂,态度坚决地表示:若女儿将外孙接回家抚养,他们不会提供任何照料帮助,甚至会拒绝女儿踏入家门。
若贸然变更抚养关系,陈小某将不得不离开生活近十年的家乡,告别熟悉的校园、家人和玩伴,随母亲辗转生活,面临转学、环境适应等诸多现实问题,这对正处于青春期、需要稳定成长环境的他而言并不利。
反观父亲陈某一方,虽然经济条件一般,但陈小某的爷爷奶奶能够长期稳定照料其饮食起居,且孩子可在熟悉的学校就近上学,保持原有的学习和生活节奏,这种稳定的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裁判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关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这份尊重,从来不是无条件的顺从与迁就,而是在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核心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抚养能力、生活稳定性、成长连贯性等多重现实因素,作出最负责任、最有温度的裁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小某继续由父亲陈某直接抚养。
这份判决,看似没有顺从孩子的心愿,实则饱含司法对未成年人最深沉、最温柔的守护。法治的温度,从不是一味迎合,而是在倾听心声的同时,以专业和担当,为孩子撑起一片安稳无扰的成长天空。
典型意义
202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其中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中,陈小某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心愿,值得理解与尊重,但从其长远成长来看,母亲鲁某不稳定的工作和居住条件,无法为他提供安稳的成长环境,若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将被迫脱离熟悉的生活圈,陷入学习、居住双重动荡的困境,明显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承办法官既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忽视其情感需求,又不将子女意愿作为唯一裁判依据,而是深入查明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条件,坚守司法责任与人文关怀,最终做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长远成长的裁判。
法律尊重每一个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更守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抚养权的判决,从来不是让孩子“选父母”,而是为孩子选择更安稳、更健康、更适合的成长环境。愿所有童心皆被温柔以待,愿每一段成长都安稳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