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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公检法联合通告!

时间: 2024-04-19 15:50 来源: 鄂州中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即日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执行工作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鄂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公务以及虚假诉讼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法提出刑事自诉。

七、广大群众可以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线索举报电话: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27-60698751

鄂城区人民法院027-60671230 

华容区人民法院027-53080658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027-60660238

 

特此通告。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