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
2024年5月24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标志着《鄂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金融纠纷“预查废”机制工作规程》正式落地试行,也意味着鄂城区人民法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入新阶段。
案情介绍
5月23日,某银行机构就其与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何某存在关联案件已经审判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在与银行机构沟通确认后,银行机构同意本案适用“预查废”机制,鄂城区人民法院随即向其发出《预查废证明》。
典型意义
“省时、省力、省心,这项机制让我们核销处理方便很多!”某银行代理人表示。
对于金融不良债务,银行认定为呆账以后,往往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期间需要送达、举证、质证、开庭、宣判、申请执行,还可能需要完成鉴定、委托等等事项,待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银行才能申请债务核销,整个过程费时耗力。
“预查废”机制的引入,通过法院主动筛查和提前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案件通过该机制进行分流,一方面能有效避免重复立案,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杜绝程序空转,另一方面又能快速回应金融机构司法需求,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不良债务数据分级甄别和处置效率。
该项机制的实施是鄂城区人民法院进一步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什么是“预查废”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的过程中,对于原告为金融机构且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纠纷进行关联查询时,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取得《预查废证明》后,不用经过一系列审判、执行程序,就可直接将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依据的工作机制。
“预查废”≠免债务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除债务证明”!金融机构凭借《预查废证明》提出核销申请,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下一步,鄂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仲裁机构和行业调解组织等多方司法协作力度,积极延伸司法触角,着力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