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先把流程梳理到位
垃圾分类:先把流程梳理到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菁菁
要加强垃圾分类的专门性立法,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分类处理的工作机制与流程,建立垃圾分类回收的常态化机制,不让垃圾分类流于形式,从而实现将垃圾分类制度真正落地。
日前,杭州某餐馆因垃圾分类不合理被城管局开出“垃圾拒运单”,获得网友一片称赞之声。对垃圾分类不合理的惩罚,无疑对垃圾分类行为具有一种警示意义。然而,笔者认为,单纯的处罚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分类问题。
垃圾分类处理的意义不言而喻。众所周知,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昂贵,垃圾分类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垃圾排放给环境带来的污染,缓解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财政压力,而且还能够使部分垃圾变废为宝,最大化的实现资源再利用,体现了我国一直以来的可持续发展思路。因此,我国不仅在城乡均建立了垃圾分类的基本设施,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每年的垃圾清运量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出现暴增的趋势,给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带来严峻的挑战。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效果,除了加大处罚力度以外,必须在更多方面下功夫。
首先,垃圾分类标准要出台更加科学化、专业化的标准,并将这些标准以立法的形式发布,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从国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如德国一般分为纸、玻璃、金属和塑料等;澳大利亚一般分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等;日本一般分为塑料瓶类、可回收塑料、其他塑料、资源垃圾、大型垃圾、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有害垃圾等等。我国也应结合我们国家人民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根据我国垃圾生成特点,制定科学化的、专业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加强垃圾分类立法,明确处罚规则,为垃圾分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与指导。
其次,要严明执法,落实监管主体的主体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国家尽管已经提倡了很多年的垃圾分类制度,但是现实实践层面垃圾分类效果并不如人意。分析其中的原因,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是一重要原因。以往,对垃圾分类处理,既有行政监管,也有社区监管,还有行业管理。但是在不强调主体责任的情况下,针对垃圾分类的监管举措就像几个软锤头打不到实处。没有专门而明确的监管主体,就谈不上严格的执法和处罚。因此,应构建多层级的垃圾分类监管主体,以社区为单位,发挥基层治理单位社会动员能力,采取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具化责任,强化监管,从而实现将垃圾分类制度真正落地。
第三,依托主体自觉,强化居民自治。通过各种形式的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育垃圾分类习惯于共识。要积极以社区为单位,形成居民为主体的垃圾分类自觉意识,逐步养成“减量、循环、自觉、自治”的行为规范。国家同时要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创新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发动社会成员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利用的主力军。
最后,要实现从源头到回收统一管控,尤其要构建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的分类处理机制。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反映,其实并不是不想垃圾分类,但是当看到自己辛苦分类的垃圾还是统一由一辆垃圾车运走之后,顿觉失望。所以,真正的垃圾分类不仅应在源头上实现垃圾分类,在后续的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中,更要建立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工作机制与流程,建立垃圾分类收集的常态化机制,不让垃圾分类流于形式。
尽管我国早已建立垃圾分类制度,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全社会范围内尚未形成有效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因而不能仅仅依靠个案处罚的警示效用,而是一个系统治理工程。应将垃圾分类当作一场持久战,要树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战斗员的思维和意识,如此才能打赢这场战役,使堆积如山的垃圾真正从敌人变为人类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