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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某设备公司与某锂电材料公司财产保全案

时间: 2021-08-11 09:12 来源: 华容区法院

执行有温度 司法效果好

某设备公司与某锂电材料公司财产保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4日,某设备公司与某锂电材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某锂电材料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价值 510万元的制氧机系统、压缩热干燥机等设备。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某锂电材料公司仅支付货款 306万元,余下货款204万元一直未予给付。2021年4月,某设备公司向华容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锂电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50余万元,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某锂电材料公司共计价值 250 余万元的财产。该院于2021年4月28日裁定冻结某锂电材料公司银行存款 250 余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次日,在实施执行行为前,执行人员按照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规定开展经济影响评估,认为被保全企业某锂电材料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账户上有足够资金可供冻结,若贸然采取冻结账户资金的措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也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征信,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发展,故决定改变财产保全的方式方法。当日,执行人员赶赴某锂电材料公司,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提出转账至法院账户进行保全的建议后,该公司主动将全部保全款项转账给法院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长期坚持的司法理念。执行工作不但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在涉企案件执行中,要始终优先考虑企业的健康发展,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避免因执行的方式方法不当对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本案中,执行法官在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认为冻结该公司存款的传统操作模式有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立即决定变更执行方式方法,通过向被保全企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提出合理化建议,使该企业主动将保全款项足额汇付至法院账户,既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使案件顺利执结,又使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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