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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罚!

时间: 2025-11-11 09:10 来源: 鄂州中院

为维护司法公正、筑牢诚信诉讼底线,近期鄂州中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对被上诉人王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此案再次警示:诉讼不是“耍手段”的舞台,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补证据”动歪心思

冒充签名踩红线

2021年11月,某劳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待某案件结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后,代杨某向某租赁服务部支付钢管租赁费15万元(其中2万元由王某代付,劳务公司实际支付13万元),且注明支付后不代表与租赁服务部存在业务关系,说明底部有法定代表人邱某签名及公司公章。后租赁服务部将该债权转让给王某。因劳务公司、邱某在某案件结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后未支付案涉租赁费,王某诉至鄂州市鄂城区法院。该院一审判令劳务公司向王某支付租赁费13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务公司认为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欠某租赁服务部的租赁费,该公司不应支付该租赁费,遂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王某为反驳劳务公司的上诉主张,多次联系某租赁服务部查找《租赁合同》无果。情急之下,他便要求租赁服务部提供一份当时的合同样本,加盖服务部公章后,他再找杨某补签。此后,他联系杨某。因杨某不予理会,他便动起冒充杨某签名的歪心思,在租赁服务部提供的《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签名处,以及以杨某名义拟定的一份《情况说明》上冒充杨某签名、捺印,提交给鄂州中院。

该证据送达对方后,劳务公司提供了有杨某签字的合同,证明《租赁合同》和《情况说明》上的签名不是杨某所签,王某见无法隐瞒,主动向法院承认了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并提交了检讨书。

法院认定

违背诚信必受罚

鄂州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需客观提交证据、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审理。 王某为追求诉讼利益,在无法获取合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要求租赁服务部盖章→自行拟定情况说明→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的方式制造虚假证据,该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不仅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侵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法应予制裁。考虑到王某在事发后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认识到行为违法性,态度较好,情节相对较轻,法院最终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司法警示

诚信是民事诉讼“生命线”

切勿心存侥幸

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的“小聪明”,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在此,鄂州中院郑重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

1.证据是司法裁判的核心依据,提交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伪造、篡改、冒用他人名义制作证据的行为,轻则面临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诉讼中遇到证据收集困难时,可通过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急功近利”触碰法律红线;

3.若不慎实施非诚信诉讼行为,主动向法院坦白、及时纠正错误,是争取从轻处理的重要前提,切勿抱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唯有坚守诚信、依法诉讼,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