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善意文明执行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0月27日,鄂州中院对湖北某药械公司发出一份《预处罚通知书》,促使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此举是我市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慎用强制措施,推进文明柔性执法的又一举措。
据悉,鄂州中院在执行申请人孟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熊某目前正在湖北某药械公司工作,遂于2021年3月15日向该公司送达扣留、提取熊某工资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然而,该公司签收法律文书后,并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仍向被执行人熊某支付了四个月足额工资款。
该公司的此种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对其罚款。鉴于此,执行人员立即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决定审慎采取罚款措施,以预先告知处罚的方式,给予企业一次纠正的机会,以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推进执行。
10月27日,执行干警送达《预处罚通知书》,现场向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通过普法教育,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全力追回执行款项。在多方敦促下,被执行人熊某也表示将退回相应的工资款,履行法律义务。至此,该案协助执行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