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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时间: 2017-12-22 15:22 来源: 执行局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觉到本院执行局及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失信公示、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惩戒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航空、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进行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金融贷款,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五、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举报电话:07113389891  15971173988)。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督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必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

特此通告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