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稳妥腾退一处涉企厂房
案件背景复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鄂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州某米业公司、湖北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依法将被执行人鄂州某米业公司位于鄂州市新庙镇月陂村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车间依法公开拍卖并成交。但被执行人鄂州某米业公司拒绝腾退,并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均被依法驳回。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劝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均无果。为了依法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鄂州中院决定采取强制腾退措施。
制定方案周密
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存在对抗情绪、场所内大宗机械设备较多等情况,为了保障执行活动顺利开展,鄂州中院制定详细执行实施方案。
结合执行现场情况,及时提请党委政府协调公安特勤、120急救、消防、供电、水务、公证等单位协助执行,做好各项应急处突准备。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见证执行。
腾退现场规范
1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全体人员在鄂州中院集结,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汪和清作执行动员后,40余名执行人员集中乘车奔赴执行现场。
善意执行兼顾
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摄于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鄂州某米业公司转变态度,要求自行拆运搬离。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鄂州中院迅速开展经济影响评估,认为其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故同意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运搬离,并告知逾期将继续强制腾退,该公司表示同意。
至此,该起历经多年的执行难案,通过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和善意文明执行原则,既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又充分满足企业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