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强制执行文松花园房产取得圆满成功
12月27日,鄂州中院开展强制执行行动,集中执行局、司法警察支队干警30名,赴鄂州市文松花园开展强制腾退活动,现场交付房产30套,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中医医院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文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鄂州中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定,文松公司与鄂州市中医院继续履行双方于2007年2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松公司向鄂州市中医院交付40套商品房,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鄂州市中医院按1480元每平方的价格向文松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驳回鄂州市中医院其他诉讼请求。文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鄂州市中医院于2011年12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被执行人文松公司应向鄂州市中医院交付40套商品房,但文松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2011年开始长期信访,阻碍执行。经鄂州中院领导反复研究,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后,决定迅速进行强制腾退。
本次强制腾退活动共分为六个小组,分别对涉案房屋进行开锁、登记和查封手续。执行现场组织得当,秩序井然,近百名群众围观没有引发过激言行和冲突。
按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活动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相关人员现场参加,共同见证和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鄂州电视台、鄂州日报等媒体记者进行现场报道。
鄂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杜作顺表示,类似的强制腾退活动今后要常态化进行,特别是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是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法院执行部门要当做政治任务来完成,维护鄂州的和谐稳定。奉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做诚实守信的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