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谷子”维权?法院给出明确判断
小知识
“谷子”是啥?
它是英文“goods”的音译
通常指围绕动漫、游戏、影视等
版权作品开发的各类周边产品
如徽章(吧唧)、海报、手办等
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
并形成新的内容
通常被称为“二次创作”
简称“二创”
近年来,“谷子经济”发展迅猛并快速形成了千亿级的市场规模,相关作品的二次创作、使用和交易行为也随之激增。杨某参照热播剧《庆余年2》的官方海报手绘了一张主角的形象图,将其命名为《少年权臣》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之后杨某偶然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谷子”印有《少年权臣》手绘图,遂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那么,《少年权臣》是否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店铺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鄂州中院审结的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对厘清此类“二创”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经查,杨某绘制《少年权臣》时,仅在主角面部增加了少量血迹元素,而在整体构图、人物姿态、神态表情、服饰配饰以及发丝细节等方面,均与原官方海报高度相似,未体现出实质性差异。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体现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个性化表达以及审美增量。虽然《少年权臣》采用了绘画形式,但其整体表达并未脱离原作品的基本呈现方式,未体现出二次创作者在构思、选择或编排上的创造,也未形成区别原作的新颖表达,故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于杨某对《少年权臣》所进行的著作权登记,该登记行为仅具有权利公示效力,并不能当然证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答
一、怎样的“二创”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二次创作而言,只有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融入新的构思,并形成具有独立表达价值的内容,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仅是对他人作品进行简单拼贴、局部修改、细微调整,而未形成实质性的新表达,通常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必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登记机关通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权属是否真实作出实质判断。因此,登记证书只能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并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作品独创性的实质审查。
三、“二创”会侵害原作品著作权吗?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创作者误以为只要注明原作者,或者未用于商业目的,即可自由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实际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且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仍可能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害。
创作者应尊重在先权利,注重原创性表达,避免盲目“二创”引发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