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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是犯罪!“包工头”获刑一年!

时间: 2025-11-06 10:44 来源: 鄂州中院

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包工头”喻某因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获刑一年。

基本案情

消极推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喻某在鄂州市华容区承接路面工程,雇佣殷某等16人负责施工,其中不乏已经跟随喻某“做工”超过10年者。工人们本想这次工程能够再赚点辛苦钱,没曾想工程完工后,大家只拿到一张欠薪欠条。截至2023年12月,喻某拖欠的工资共计17.7万余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工人们向人社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该部门于2024年1月依法向喻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报酬,但喻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履行义务。相关证据证实,2020年4月,喻某购买了一处总价为110余万元的商品房,支付首付款45万元,之后每月与妻子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同时,经过对喻某微信支付流水进行调查,发现2024年1月至8月,其微信总计收款39万余元。

2024年8月,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华容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审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喻某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拒不履行义务,且相关证据表明其具备支付劳动报酬能力,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喻某当庭认罪,但认为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请求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

审理期间结清工资,酌情从轻处理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承办法官聚焦于矛盾纠纷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为及时追回劳动者“血汗钱”,法官向喻某阐明法律规定及相应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最终,喻某坦言“法官一次次地找我谈话,让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会尽快偿还拖欠的工资。”

在法院引导下,他四处筹措资金,最终全额支付14名工人的工资,并与其余2名工人达成还款协议,获得薪酬的工人也主动向法院出具谅解书。

鉴于喻某在二审期间能够积极筹措资金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有效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已大幅降低。鄂州中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的变化,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改判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司法既讲力度也显温度

人民法院对恶意欠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治理力度,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促使欠薪者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减轻、免除处罚条件作了规定。本案的依法改判,并非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对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主动修复社会关系这一悔罪表现的法律确认。

本案中,法院在诉讼期间积极督促被告人履行义务,不仅实现了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在惩治犯罪之外的教育、引导和修复功能。通过诉讼程序推动义务履行,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具体实践,也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劳动用工关系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法官提示

维权与守法并重

本案例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劳动者而言,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强后盾。在遭遇欠薪时,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并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为后续依法维权奠定基础。

 

对用人单位及雇主而言,应恪守法律,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金等方式逃避支付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若因经营困难出现支付延迟,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一旦涉诉,应积极面对,将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争取谅解作为首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