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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法院对熊才祥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 2018-09-11 13:11 来源: 鄂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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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上午九时,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才祥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熊才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郑槐彬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熊才祥为了承揽建筑工程,邀约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胡某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此后,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骆永刚、廖广灯等人通过“2006年9月砍伤周某某等人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确立了该组织的强势地位。2010年,为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熊才祥与郑槐彬勾结,介入鄂州市建筑工程市场。2011年后,熊才祥邀约王友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至2012年,以熊才祥为组织、领导者,郑槐彬、骆永刚等7人为骨干成员,余永亮、王友家等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形成。后该组织又发展了程正勇、高超等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熊才祥主要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郑槐彬主要负责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聚敛钱财;骆永刚、陈浩军、刘后如分别带领一帮手下为该组织暴力索债、打击对手、摆平事端。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3起、强迫交易4起、开设赌场2起、非法拘禁6起、绑架2起、串通投标5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侵入住宅1起,违法行为8起,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严重后果。同时,部分被告人还实施了个人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才祥先后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该区域内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熊才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郑槐彬、骆永刚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组织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