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调解圆了办证梦!
案件前情
购房安居十余年,情势变化萌生办证新需求
2010年2月,蔡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斜坡屋面房购买协议》,以6.7万元买入一套住宅。协议明确约定:“斜坡屋面房不办理产权证,由甲乙双方经市公证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公证,乙方终身享有其房屋所有权”。
2024年,该房产公司向政府补缴了有关配套费用,该小区的斜坡屋面房确定可以办理产权证。部分坡面屋业主知悉后,与该房产公司协商补缴了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仍有部分业主持续观望,未提出办证需求。2024年,蔡某某萌生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想法,而此时该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去世、公司经营状态异常,无法找到公司联系人,无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过户登记资料,办证事宜陷入僵局。2025年初,蔡某某一纸诉状,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一审: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诉请缺乏支持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了“斜坡屋面房不办理产权证”,并通过公证方式确认权利。蔡某某主动要求办理产权证并自愿承担费用的行为,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缺乏直接的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判决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蔡某某不服,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用心用情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鄂州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弥合合同历史约定与当事人现实合理需求之间的鸿沟,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开庭前,承办法官巧用两招,找准案件症结。一方面,主动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相关政策,全面摸清办证、过户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办理流程;另一方面,多方摸排线索,积极联系涉案房产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子女,沟通协商办证可行性与具体路径。经过不懈奔走联络,最终成功联系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并成功争取到对方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支持。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蔡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该房产公司立即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在法官的见证下,蔡某某当场转账,该房产公司同步出具了所需全部资料。这起纠缠多年的纠纷,在二审开庭前便得以高效、彻底地解决。2025年11月24日,蔡某某成功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典型意义
从“案结事了”到“政通人和”的司法实践
优秀的司法裁判,既要定分止争,更要纾困安民。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诠释,更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推动矛盾实质化解的典型缩影,体现了法官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三种工作理念。
务实变通的办案理念。在严格恪守法律规定、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跳出固有办案思维,立足案件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寻最优解决路径,做到依法办案与灵活处置相统一,不机械司法、不就案办案。
靶向破局的审判理念。不拘泥于诉讼请求本身,而是深入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精准把握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不做浅层次的程序了结,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破解难题。
“如我在诉”的服务理念。始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量问题、化解纠纷,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通过主动作为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矛盾化解全流程,将“程序空转”转化为“实质推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