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法院历史沿革
鄂州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她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5000多年前新石器时代。西周中期,鄂侯御方占领此处,称为“东鄂”。秦统一后实行郡县制,设置鄂县。221年,吴王孙权迁都鄂县,取“以武而昌”之义,改鄂县为“武昌”,直至清朝1600余年间鄂州市一直称为武昌。民国二年(1913年)废府制,自此改武昌县为鄂城县。新中国成立后,湖北省曾设大冶专区,行署设在鄂城。1952年,大冶专区撤销后,鄂城县划归黄冈专区,1965年又划归咸宁专区。197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分设鄂城市、鄂城县,同属咸宁地区管辖,同年又划归黄冈地区。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时撤销鄂城市、鄂城县,组成省辖鄂州市至今。
随着历史的进程,鄂州市的法制史不断发展。清代早期,武昌县由典吏掌管缉捕和狱囚。清末,实行“政刑合一”制度,武昌县知县衙门管第一审民刑诉讼。民国元年(1912年),建立武昌县初级审判厅,为刑、民诉讼第一审机构。1914年,撤销初级审判厅,知事公署兼理民、刑诉讼一审事宜,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1926件,北伐军进入鄂城后,建立了国共合作的县政权与司法机构,废除了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审判制度与程序,实行二级二审制,死刑以第三审为终审,并实行陪审制。1927年,司法与行政分开,一审的民、刑案件由鄂城县司法分署审理,政府不再具体管理狱讼事项。1932年,民国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鄂城县司法公署被废,又恢复承审制,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设承审员一人,检察员一人,所有民、刑案件及非诉案件,统由承审员分别办理,县长兼理司法行政及行使检察职务。1936年7月1日,成立鄂城县司法处,其承办事务的职责范围与地方法院相同。1945年,日本侵略军投降,司法处回到鄂城,人员编制由抗战时期的2人增至16人。1948年9月1日,设立湖北鄂城地方法院,办理一审民、刑案件及非诉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司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50年2月,成立鄂城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同年10月成立鄂城县人民法庭,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在土地改革完成后撤销。1951年11月10日,成立鄂城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期间,鄂城县人民法院被军管,其职能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1972年11月10日,恢复鄂城县人民法院。1979年11月,实行市、县分治,同时成立鄂城市人民法院。1984年4月,成立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鄂城区人民法院与黄州区人民法院。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分别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又增设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人民法院为便民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下设葛店、华容、太和、长港、汀祖、燕矶、涂镇、樊口、泽林、碧石、雷山、凤凰等12个人民法庭。1987年5月1日,黄州区划归黄冈地区,黄州区人民法院改属黄冈县领导。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发展,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成长壮大,现内设办公室(司法行政处)、政治部(宣传教育处、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处)、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综合协调处)、司法鉴定处、赔偿办公室、法警支队等共16个机构,机关现有在职正式干警101人,并下辖鄂城、华容、梁子湖区三个区人民法院。三个区法院调整下设了凤凰、樊口、汀祖、泽林、燕矶、长港、葛店、临江、沼山、涂镇10个人民法庭,现有干警20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