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2万斤,放流60万尾!梁子湖法院敲响生态法典“第一槌”
导语
2026年8月25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以一场“巡回审判+当庭普法+原地修复”的司法实践,敲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鄂法生态案件“第一槌”。让我们跟随这批鱼苗的“回家”之路,见证一场司法与自然的双向奔赴。
第一现场
“放鱼啦!”
8月25日下午,梁子湖涉案水域旁,围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和基层干部。在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的专业指导下,审判员、公诉人及旁听群众共同见证七名被告人将六十余万尾鱼苗缓缓投入湖中。
碧水粼粼,鱼群四散游弋。一位旁听渔民感叹:“捕了一辈子鱼,头一回看‘还’鱼还出这么大阵仗。”这批鱼苗的“来历”,要从一桩非法捕捞案说起。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被告人刘某、卢某某、梁某等六人相互邀约,在梁子湖禁渔期、禁渔区内多次使用电捕鱼设备非法捕捞,总量达2万余斤,非法获利13万余元。另一被告人盛某某明知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上述六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形成了一条从“水下捕捞”到“岸上买卖”的黑色利益链条,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七人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巡回审判
“现在开庭!”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将审判庭设在案发地附近,邀请周边村民、湖区渔民及基层干部旁听,村民们在“家门口”见证了这场庄严庭审。
合议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梳理证据链条,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综合考虑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承担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对本案将择期宣判。
生态修复刻不容缓,庭审刚一结束,便有了开篇六十万尾鱼苗入水的一幕。
一案一思
司法守护没有终点,碧水清波,我们使命在肩。一次巡回审判,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一次增殖放流,是一次生态的“司法疗愈”。六十余万尾鱼苗跃入湖中,游弋的不仅是新生的生命,更是“谁破坏、谁修复”法治原则的刚性执行。
巡回审判的法槌声会落下,但法治的种子已在乡野间发芽;增殖放流的鱼苗会游远,但“破坏必修复”的警钟长鸣于心。守护没有休止符,每一份判决都是新起点,每一次放流都是再出发,碧水清波间,法治与自然正共绘一幅生生不息的长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