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擅自转租,损失谁担?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二房东”转租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若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租客不仅逾期不退,还擅自将房屋转租获利,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会如何裁判?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便围绕以下焦点问题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转租的获利是归房东还是租客?
逾期不退房,租客除逾期租金外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
房东发现转租行为却未要求腾退,是否会影响裁判结果?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A公司将某创意城房屋承包给B公司自主经营,租期3年。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转租”。
2022年12月,A公司注销,其资产由C公司接管,C公司获得对该房屋独立经营权和收益权。但C公司未及时通知B公司权利主体变更情况。
2023年3月,原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相关证据表明,B公司未支付第三年租金,且于2020年8月、2023年4月,将部分房屋分别转租给第三人沈某(化名)和麻某(化名),并签订《门面出租合同》,收取门面租金。
2023年11月,C公司发现B公司“暗度陈仓”的转租行为,却长期没有提出异议或采取收回房屋等必要措施。相关证据表明,2024年4月,B公司、沈某、麻某先后搬离案涉房屋,自此,该房屋由城投后勤公司占有使用。
2025年4月,C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直至起诉时的房屋占用费,赔偿擅自转租造成的损失以及追回转租的收益。
B公司辩称,“C公司知情却未反对,应视为默许;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转租获利归房东所有。”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原租赁合同到期后,B公司实际占用案涉房屋,故B公司与C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公司虽然擅自转租,但原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转租行为无效,故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前,B公司有权收取转租租金。
但如果转租行为导致房东损失(比如房屋损坏、租金流失、收房困难等),或违反合同约定,租客须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不得转租,并不当然免除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出租人对转租事宜知情后,长期未提出异议,仍然应当视为同意转租。本案中,B公司拖欠租金、逾期占用房屋并擅自转租,应当支付直至2024年4月的房屋占用费。而A公司在2022年12月注销后,C公司未合理履行通知、协助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故违约金部分从2022年3月起计算至2022年12月止。
此外,房东客观上能够收回房屋却长期怠于维权,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即使协议约定不得转租,房东仍然应当对出租房屋状态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C公司早在2023年11月就已知情,却长期不制止转租行为也不收回房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扩大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B公司主动全额履行了法定义务,C公司也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活动中,各方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守住诚信底线。租客应在合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还房屋,切勿擅自转租牟利,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房东在发现房屋被转租或逾期占用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协商、发函、解除合同或诉讼等必要措施,避免“权利沉睡”带来的经济损失。
租赁合同条款是行为的底线准则,要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转租收益归属、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
须知,租赁纠纷常见却不易处理,唯有事前明确约定、事中诚信履约,才能有效避免事后无谓争议甚至对簿公堂。构建稳定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还要靠租赁双方守约尽责、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