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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丨挂“牛头”卖“猪肉”,4名制售假牛肉老板站上被告席

时间: 2026-03-15 14:19 来源: 梁子湖区法院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警示震慑作用,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四名被告人将猪肉加工处理后冒充牛肉售卖,销售金额累计29万余元,其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部分群众和湖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受邀旁听了庭审。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食品加工厂,安排人员购进猪肉,加入牛肉膏、香精等添加剂后通过腌制、卤煮等工艺,制作成外形、味道酷似牛肉的“块肉”,并以每斤21元至23元价格向多家卤菜店经营者推销。被告人陈某、丁某、名某作为卤菜店老板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块肉”并非牛肉,仍大批量购进后冒充牛肉向消费者售卖,销售金额累计达29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块肉”均含猪源性成分。

庭审直击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丁某、名某等四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将猪肉冒充卤牛肉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忏悔了自己的行为。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宣布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领域制假售假,不仅违背商业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更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经营者:

诚信是立业之本,守法是经营底线。任何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请务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增强鉴别能力,理性消费。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商家与渠道,如遇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食品,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谨慎购买和食用,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忽视食品安全风险。二是保留消费凭证,依法维权。购买食品后,务必索要并保留好小票、发票或电子支付记录,一旦发现购买到伪劣食品,可立即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安全无小事,法治利剑保民生。鄂州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制假售假犯罪活动,以司法之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