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关于选定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选定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院裁定受理的(2021)鄂07破1号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需对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现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定审计机构,报名相关事项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资格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编入湖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册,本公告发布之前,拥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执业责任保险在有效期内;
2.成立3年以上,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自2018年1月21日起承办的破产案件审计不少于2件;
3.中介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3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承诺事项
1.可以同时投入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和4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到管理人工作现场,全面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现场工作的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
2.在被选定为审计机构后45日内,出具综合审计报告;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财产调查报告;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在管理人规定期限内完成管理人指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财产调查报告。本破产案审计收费金额参照《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规[2010]265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折(计费基数之资产总额以本院与管理人合理认定的金额为准)收取,且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4.承诺审计人员的吃、住、行等工作费用,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二、工作范围
(一)对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全面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从财务上核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状况,对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复印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2.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况;
3.核查债务人员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4.审计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固定资产、存货构成及变动情况;
5.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管理工作中涉及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调查报告等;
6.发现破产企业存在私卡公用现象时,需对个人银行卡进行审计。
(二)全面协助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及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高度混同,测算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状态的清偿率、税费,以及在持续经营状态下财务状况等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如需要)。
(三)全面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及审查,同步进行财务审核,负责计算债权人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四)协助管理人做好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盘点、造册。
(五)协助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务事宜;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状态下的税务筹划。
(六)视必要,针对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条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八)对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受理后至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发生的所有财务账目,及时进行跟踪审计。
(九)对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受理后至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受管理人的委托,派驻专业财务人员,按管理人要求联系对接审判法院,对破产企业须支付的各种款项按程序及时完成日常财务支付。
(十)视必要,在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后,对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十一)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并列席债权人会议等管理人要求参加的各项会议。
(十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报名及评选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1年1月28日至2月7日下午17:00;
(二)报名方式:本次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将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和承诺函等电子版申报材料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电子邮箱240950462@qq.com。邮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祥云置业+申报机构名称”命名;
(三)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本院将该申报机构列入管理人黑名单,并可处以罚款;
(四)意向报名者可联系管理人了解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五)评选方式:首先由本案管理人对所有申报机构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各机构的承诺事项、报价等情况予以筛选,将筛选后的申报机构名单报给本院,本院司法技术室随后直接进入随机摇号,通过第一轮摇号确定一家机构成为的本案审计机构,通过第二轮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为备选机构。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只有一家,该申报机构将直接成为的本案审计机构。
四、联系方式
管理人联系人:陈 芳 联系电话:137 6479 2991
管理人联系人:陈欣欣 联系电话:183 6770 3087
监督电话:027-60698713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