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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红罐凉茶改名”案的裁判理由介绍

时间: 2019-08-19 15:15 来源: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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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红罐凉茶改名”案的裁判理由介绍

2019年8月16日,加多宝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该判决认定加多宝“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驳回广药集团诉讼请求。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诉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及“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广东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宜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查明的事实,鸿道集团自1995年取得“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后,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直到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作出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长述十多年的时间内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多年的广告官传和使用,已经使“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具有很高知名度。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2007-2012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而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广药集团并不生产和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前半部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的描述与统计结论相吻合,不存在虚假情形,且其指向性也非常明确,指向的是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2012年5月9日,“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被仲裁委裁决无效,广东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在涉案广告语后半部分宣称“改名加

多宝”也是客观事实的描述。同理,广东加多宝公司对“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分析,侵权人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如对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不真实或片面的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正是由于侵权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立足点在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则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仅显著地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而且向消费者传递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由于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是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广药集团授权大健康公司于2012年6月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实际上是向相关公众行使告知义务,告知相关公众以前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现在商标已经为加多宝,否则相关公众反而会误认为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为原来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第三,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及“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是否不正当地完全占用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使“王老吉”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其一,虽然“王老吉”商标知名度和良好商誉是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创造的结果,但是“王老吉”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和商誉却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大量的、连续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确占用了“王老吉”商标的一部分商誉,但由于“王老吉”商标商誉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贡献,因此这种占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二,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后,开始授权许可大健康公司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这种使用行为本身即已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巨大商誉。其三,2012年6月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消费者看到涉案广告语客观上并不会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凝结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的商誉在大健康公司生产“王老吉”红凉茶后,自然为大健康公司所享有。其四,大健康公司是在商标许可合同被仲裁裁决认定无效后才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此前其并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并不能使其生产的“王老古”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

本案中,涉案广告语虽然没有完整反映商标许可使用期间以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广东加多宝公司为何使用、终止使用并变更商标的相关事实,确有不妥。但是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其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王老吉”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基于广告语的简短扼要特点,以及“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提升“王老吉”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消费者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实际经营主体的认知,结合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竟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即便部分消费者在看到涉案广告语后可能会产生“王老吉”商标改为“加多宝”商标,原来的“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认知,也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商标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相分离后,尤其是商标许可关系终止后,相关市场可能产生混淆的后果,但该混淆的后果并不必然产生反不正当竟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效果

综上,本院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广东加多室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构成虐假宣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本案双方之间曾经的商标许可关系以及对王老吉商标商誉各自所作出贡献大小等具体案情,本院认定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广告语虽因自身属性原因没有完整表达“改名”的相关背景,在双方许可关系刚刚终止之时,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该广告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已经过相关宣传,消费者对两者之间的纠葛已有一定的了解,加之双方各自对其产品的宣传行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该广告语已经不再具有事实依据,故广东加多宝公司不应继续使用该涉案广告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