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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买房亏损百万,分手后房子成“烫手山芋”

时间: 2026-09-29 10:09 来源: 鄂州中院

导语:

热恋时一起买房,分手后房子却成了谁都不想要的“烫手山芋”。一方掏空积蓄付了首付、出了装修款、还贷,另一方背着一百余万元银行贷款,结果房子还没住热乎,市值已跌破贷款余额。分手后,这套房该归谁?亏损谁来担?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小王与小芳因工作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4月开始租房同居。为共同生活之需,两人决定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同年5月,小王以个人名义与卖家签订合同,购买位于武汉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140万元。其中,首付28万元由小芳先行垫付,小王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112万元。

此后,小芳又陆续支付了定金、购房款、过户税费及装修款等,合计出资59.46万元,案涉房屋则登记在小王名下。

但好景不长,两人同居仅两年左右便感情破裂。更糟心的是,房价跌了不少,把房子卖了都不够还贷,这就意味着,这套房,谁要谁亏。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小芳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款等近60万元。小王则辩称,房屋系双方共同投资,应按出资比例分割或拍卖分款。曾经共同置办的家,如今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

法院审理

梁子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王名下,但系双方为同居生活共同出资购置,属于共有财产,现同居关系解除,应予分割。双方未约定各自份额,应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出资性质、贡献大小、同居时间长短及亏损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种出资性质:小芳以自有资金直接支付首付款、税费、装修款及部分贷款,对房屋取得和装修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而小王的主要出资方式是112万元银行贷款。在房屋价值大幅贬值、变卖后已不足以覆盖剩余贷款的情况下,小王的负债出资未能带来增值反而导致亏损,其贡献度远低于小芳。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仍高额借贷,应自行承担市场波动的商业风险,并对房屋亏损承担主要责任。加之双方同居仅约两年,时间较短,不宜推定均等共有。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由其继续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小王按小芳出资额59.46万元的50%补偿其29.73万元。

一案一思

一套房,两年情,百万债。数字背后,是两个人对未来的共同想象,也是一次关于信任与风险的现实考验。对于年轻情侣而言,重大财产购置需谨慎,法律风险防范需前置,出资留痕、约定在先、量力而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感情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