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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污染企业拒不搬离 鄂州中院现场强制执行

时间: 2019-11-01 15:22 来源: 执行庭 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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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中院执行人员到达现场

10月30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与法警来到葛店经济开发区高科公司厂房内,对仲裁后拒不搬离的两家污染企业执行强制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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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迁的工厂车间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立案执行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某佳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及湖北某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决书确定某佳公司向高科公司返还112(1739.5㎡)号厂房,某源公司向高科公司返还109(1739.5㎡)、115(2798㎡)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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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多方意见,完善强制搬迁方案

高科公司是隶属于武汉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自2007年开始在葛店开发区从事化工产业工业园的经营。某佳公司、某源公司于2009年起租赁高科公司的厂房,独立从事化工(电镀)加工经营。在高科公司租赁经营期间,多次因环保问题被环境保护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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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织搬迁

2017年3月,鄂州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五大关系”和湖北改革发展“四个着力”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环保一寸不让、绿色发展更进一步,外修生态、内修人文,探索实施了长江大保护“关、改、搬、转、治、绿”6大举措。指示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产业规划进行调整,要求高科公司关闭污染项目转型发展。2017年8月,因环保问题,经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关停某佳公司及某源公司。随后,高科公司就某佳公司、某源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租金清算、租赁厂房的返还等事宜向武汉仲裁委提起仲裁,2018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随后,高科公司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部门的决定,高科公司拟投资20亿转型为智能制造产业,成为中国中车维保中心。故其基于环保治理及项目发展的要求,多次请求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佳公司、某源公司的厂房予以执行返还。

某佳公司、某源公司在申请人高科公司租赁厂房从事电镀经营,自2017年开始,即离厂闲置,且租赁期限已满,但厂房内的机械设备仍放置在厂房内未能退出,严重影响了工业园的整体规划布局。高科公司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目的是将某佳公司、某源公司存放在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及物品搬离。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7日作出书面通知某佳公司、某源公司在7日内自行将存放在厂房内的物品搬离,逾期则法院将强制搬离,产生的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但某加公司、某源公司均未理睬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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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实施搬迁

上午9时30分,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到达现场,由高科公司自行组织和聘请具备相关处理危化物品资质的人员及部门,对被执行人在租赁厂房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拆除和防污处理后,搬运到准备好的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