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账户隐匿、转移所得,被执行人获刑2年!
编者按
被执行人李某以他人名义承接多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因在执行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借用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以达到隐瞒、转移所得从而逃避执行的目的。最终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江某与李某在华容区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确定李某于1个月后一次性偿还江某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8万元。然而一个月过后,江某却未收到欠款。
同年8月,江某来到法院并提请强制执行。华容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李某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268万元借款和利息,但李某仍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得知,李某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承接过多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隐瞒、转移所得工程款,李某借用其父亲、岳父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价款共计627.7万元,期间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
法院裁判
华容区法院认为,李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仍故意隐瞒、转移资金,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鄂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甚至故意隐瞒、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已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动员会召开,为破解“执行难”、严惩拒执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本案中,李某为了达成规避执行的目的,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工程价款隐瞒、转移资金,致使江某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是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法院裁判和执行权威,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此案警示失信被执行人,应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尊重司法权威,摒弃侥幸心理。全市两级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进一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