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近日,鄂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完成,开创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局面。
2020年11月9日凌晨,某矿业公司磨石山选矿厂沉淀池坝体发生溃口事故,造成流经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该矿业公司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确定赔偿金数额以及为期8年的修复方案。为保障协议履行到位,鄂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该案司法确认裁定的作出,迈出了鄂州市以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
近年来,鄂州法院积极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新要求,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统筹协调惩治、赔偿和修复的法律责任。2016至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148件。其中,逐年审结案件数分别是11件、14件、32件、36件、34件、21件,排除疫情等波动因素,基本呈现递增趋势。
普法课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既要要坐牢,还将承担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还要赔钱、出力、丢人!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敬畏大自然
敬畏法律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