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签约算数吗?法院这样判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线上缔约已成常态,远程视频签约、电子合意广泛应用于金融信贷、商事交易等场景。保证人通过视频确认担保责任、承诺寄回纸质合同,事后却以“视频不完整、未邮寄合同”为由拒绝担责,这样的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裁判结论,为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2017年,某银行向某公司发放一笔贷款,张某、李某、王某等三人作为公司股东,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延期还贷,银行要求三名保证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三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当场盖章签字确认。
因三名保证人当时身处外地,无法到场签约,银行通过线上方式发送《延期付款协议》电子版,开展远程视频签约。视频显示:银行工作人员逐一核实三人身份、宣读协议全部条款并向三人确认担保意愿,三人均明确表示同意,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后向镜头展示,同时承诺尽快将纸质协议寄至银行指定地址。
延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该公司及张某等三名保证人诉至法院。庭审中,三名保证人当庭抗辩:银行提供的视频内容不完整、不连贯,无法证明其知晓全部协议条款;虽承诺寄回纸质合同,但未实际寄回,应认定保证合同未成立,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张某等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晰的视频通话中确认知晓协议条款、承诺担责、展示签名,该行为是张某等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至于其抗辩,视频关键片段完整,无证据证明被篡改或条款未告知;邮寄纸质合同仅为后续履行行为,并非合同成立必备条件,消极不邮寄不能构成免责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张某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诉讼以证据为核心,案件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这起案件中,银行提交的远程签约视频,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属于数据电文范畴,足以认定双方成立有效的书面保证合同。线上缔约并非“口头约定”,符合法定形式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具有法律强制力。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审慎作出承诺,一旦作出承诺,便需严格遵守,切勿心存侥幸试图规避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