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法院发出调查令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月8日,梁子湖区法院依法发出民事诉讼调查令,查明当事人家庭财产关键证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宋某某认为夏某某的银行存款及流水账是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及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宋某某及代理律师自行调查难以获得该证据,于3月7日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上述证据的调查令申请。
梁子湖区法院主办案件法官任国炳收到宋某某代理律师的调查令申请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调查令的申请人、申请事项等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调查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3月8日依法发出了我院首份民事诉讼调查令。当日,宋某某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收集了相关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推进了案件快结快审。
据承办案件法官介绍: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而需要由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时,经当事人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件。签发调查令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