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答记者问
9月27上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钰城、执行局副局长陈林、行政审判庭一级法官向红芳、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刘岳鹏、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三级法官胡航出席,发布会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倩主持。
问题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倡导营造更好发展环境以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要求法院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法院刑事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以及好的做法?
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刑事司法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鄂州两级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开展经济影响评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7”操作指引》试行以来,市区两级法院对于涉企刑事案件均进行了书面标注,审判流程内控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均进行了系统内电子标注。涉企刑事案件受案后,及时就刑事司法活动可能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院庭长可对涉企刑事案件实时跟踪监管,督促法官正确运用评估制度,精准选择刑事司法措施。鄂州中院受理上诉人洪某敲诈勒索罪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人洪某系鄂州市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多次开展实地走访,实地查看公司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开展经济影响评估,为案件的处置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充分运用非监禁刑罚。对于被告人为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审慎全面考量,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使企业家能够正常领导企业生产经营,维系企业正常运转。
三是灵活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已经被羁押的涉企人员,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的性质、后果等,审慎评估被告人被羁押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根据企业生存发展需要,酌情调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四是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界定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如公诉机关指控云南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市法院充分发挥对下监督指导功能,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后经基层法院与公诉机关沟通协调,公诉机关采纳法院意见,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
问题二。从每年的法院报告中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占人民法院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市法院是如何做到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请介绍一下相关做法和案例?
答:通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院民商事法官的为民意识、质效意识进一步增强。我用三个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民商事审判是如何提质增效、切实提升当事人的获得感和司法新体验的。
一是推行繁简分流,注重多元解纷。2021年5月,某科技公司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本息315万余元。鄂城区法院立案庭考虑到该案为涉企案件,涉案标的较大,在当场确认王某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将该案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推送给鄂州楚商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债务的调解协议,随后双方就调解协议向鄂城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当天审查并裁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该纠纷从调解到司法确认用时不到10天,且当事人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而且时间短,效果好。
二是坚持调判结合,注重案结事了。2021年5月,市法院受理11件涉企合同纠纷系列案,涉案金额逾千万元,判决结果对企业影响重大。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非常审慎,对该系列案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合理预判案件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反复组织当事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解,最终11件案件全部调解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是对于不能调解的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法官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并提供最优质的司法服务。2018年8月5日,某电缆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某电缆公司向某机械公司购买生产设备6套,合同总价200余万元。设备安装调试中,存在一些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向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28日,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机械公司退还某电缆公司部分货款及赔偿损失等共计50多万元;某电缆公司退还某机械公司涉案的部分相关设备。该判决送达后一周内,某机械公司就将所有案款汇至法院专户,市法院合议庭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将退换设备装车运走。从判决到自觉执行完毕不到一个月时间,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也彰显了市场主体信法守法的经营理念。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判和裁判后的协调工作非常满意。
问题三。目前,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效果明显。那么法院是如何化解争议,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另外,涉及企业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企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中,把握的原则不仅仅是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维护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今年上半年,法院受理了一起企业起诉行政机关违反约定的行政案件。
原告某公司通过挂牌竞拍了本市一处土地,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各种原因某行政机关未兑现给予招商引资支持,土地出让合同迟迟未予签订,土地一直没有交给某公司。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签订合同。法院受理后,通过询问和调查,发现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行政机关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出让合同。因此,法院首先指出行政机关不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与某公司沟通协商。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及时签订了出让合同,行政机关兑现了承诺,某公司撤回了起诉。该案的处理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政企关系。
同时对于民营企业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引起的行政案件,法院对行政机关征收、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无论是行为主体、亦或是行政行为的形式、内容,对于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今年审理的一起鄂州某公司诉某乡镇、某区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及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通过法院审查,发现某乡镇在强制拆除某公司所有的建筑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超出乡镇政府权限范围违法拆除建筑物。因此,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撤销了区政府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从2018年至今,法院每年都会举办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代表、行政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选取部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以案释法,行政机关代表就如何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机关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做交流发言。通过举办一系列活动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为武鄂同城,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问题四。在民商事案件执行中,有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是企业,有的案件被执行人是企业,还有的案件双方都是企业。请问,我市法院在开展执行过程中,如何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从提升企业的司法获得感?
答:每一个执行案件就是一个法治环境。为了让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提升司法获得感,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第一,突出执行办案的力度。兑现胜诉企业权益,让企业财产更有保障,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我们按照上级法院部署,重点对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展开专项执行行动,我们采取周调度、月通报和督办的方式,坚决清理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有16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履行判决义务,执行到位标的额2037万元,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重点解决了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
第二,把握执行工作的谦抑性。善意文明执行,这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执行理念,但绝不是减小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华容区法院在执行某设备公司与某锂电材料公司货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设备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企业价值 200余万元的财产。华容区法院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决定暂缓采取强制手段,通过主动上门,向企业释明法律规定,该企业最后主动将保全款项汇入法院账户,既达到了保全财产的目的,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提升执行办案的速度。企业反映的执行难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慢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加之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的执行案件急剧增长,人案矛盾极其突出。对此,我们破题的思路就是推进改革。今年6月,梁子湖区法院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行简案快执、繁案精执、快慢分道,其中,快执案件大幅压缩办案时限,办案期限缩短至40天以内。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简单的案件久执不决,从而能够集中人力物力攻克那些执行难案、骨头案。改革试点以来,梁子湖区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62件,结案139件,结案率达85.8% ,同比提升26.6%。其中,快速执行案件56件,平均用时36.5天,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执行到位率等执行关键指标位列全市第一,改革成效初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