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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某某等涉恶案件

时间: 2019-04-06 08:56 来源: 梁子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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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某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案。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直部门及乡镇领导和媒体记者等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纠集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某、余某某等人一起,在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多次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柯某某、余某某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考虑该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为了保证庭审公正高效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召开了4次庭前会议,就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证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明确了庭审重点,达成了一致意见。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3人合议制和一名法官助理协助进行审理,3名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5名被告人及其7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对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针对性讯问。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问题,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罪名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并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