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畅通“绿色通道”审判效率再提速
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至鄂城区法院涉企案件立案窗口提起诉讼,诉称2012年10月25日,某管业公司与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管材供需合同》,约定某管业公司向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用于建设道路排污管网工程,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某管业公司据实结算货款。某管业公司供货完毕后,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供货进行结算造价。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某管业公司总计向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3000米的钢波管,总计货款1445100元。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据此支付货款1445100元。2017年某管业公司发现由于自身财务人员工作失职,向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供货单时,少提交了一份2013年7月27日供应的150米的DN500钢波管发货单,导致该批钢波管款项未计入结算造价。依据《管材供需合同》约定,该批钢波管的货款为67500元(150米×450元/米)。某管业公司后多次向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结算漏结货款,未果,诉至鄂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漏结货款。该院在当日受理并分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武穴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货款67500元。本案在27天内审结。
典型意义
对涉企案件采取快速响应机制,当场立案,当日分案,畅通办理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并及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快审快结(1月8日立案,2月4日作出判决),力求以最短的办案周期帮助企业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