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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2年后,发现竟是“凶宅”!

时间: 2025-09-05 15:42 来源: 鄂州中院

编者按

近日,鄂州法院两篇案例获评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奖项,其核心内容将分两期刊载。

房屋买卖行为中卖方隐瞒“凶宅”事实,能否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鄂城区法院作出裁判。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市民陈先生购买了王女士位于城区的一处房屋,总价55万元。合同中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贷款购房并完成过户。2023年8月,陈先生意外得知该房屋曾发生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认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房款及中介费、税款,代偿剩余银行贷款。对于陈先生的控诉,王女士辩称房屋质量无瑕疵,且表明合同已写明无隐瞒情况。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可能对潜在购房者形成心理影响,进而影响交易意愿,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并未向买受人陈先生如实告知其母于该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反而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构成欺诈,陈先生有权撤销合同,卖方应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消除因合同产生的贷款债务。法院据此裁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贷款银行本息。

法官说法

“凶宅”信息不属于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买方难以自行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信”。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影响交易意愿的关键因素,该信息足以影响买受人意思表示,卖方作为亲历者,刻意隐瞒实质违背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在签约时隐瞒“凶宅”事实,已构成欺诈,依法应撤销相关合同。

诚信是道德义务,也是交易的基石。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和亲历者,对此类重要信息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通过否定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警示出卖人规避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对规范交易秩序、维护公平诚信原则具有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