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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梁子湖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黑恶案件,31人获刑!

时间: 2020-10-05 08:18 来源: 梁子湖区法院

梁子湖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黑恶案件,31人获刑!


9月30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胡向军等22人涉黑案、黄博等9人涉恶案。

胡向军等22人涉黑案

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胡向军刑满释放后,纠集何某某等“狱友”在鄂城区洋澜村一带逞强斗狠,为非作恶。2001年5月,胡向军为扩大影响、打压对手,伙同何某某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邵某某案。自2003年开始,以胡向军为组织、领导者,何某某等3人为骨干成员,胡某某等18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形成。该组织采取暴力展实力、犯罪扬恶名的方式,通过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强势地位,对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胡家畈及周边区域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当地插手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大肆敛财,牟取暴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向军先后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洋澜村胡家畈及周边区域和建筑工程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胡向军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向军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十八年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黄博等9人涉恶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博、明德华纠集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形成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博、明德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周边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予严惩。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博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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