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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时间: 2012-08-01 18:21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广泛的诉讼权利:

  1.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行使这项权利;(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后,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自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自行和解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解的内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自行和解后也可以选择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6)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7)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8)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相应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