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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和解、撤诉、履行!

时间: 2025-04-01 10:46 来源: 鄂州中院

近日,鄂城区法院受理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在刑罚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求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诉,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顺利履行。

严某某与邵某某等人合伙做生意,后来双方产生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生效后,邵某某等人应向严某某支付投资本金及损失,共计22.7万元。但邵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严某某遂向鄂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严某某向法官提供线索,称邵某某打算把一笔拆迁安置补偿款,转到儿子的账户上。根据这条线索,法院第一时间冻结了邵某某儿子的银行账户。没想到,邵某某又出具委托书,将还没转出的拆迁款转移到了其他人账户上。这么一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鄂城区法院认为,邵某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但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够充分,案件被退回。严某某不甘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向鄂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邵某某的刑事责任。鄂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5年1月10日开庭审理,拟择期宣判。

开庭后,慑于刑事处罚的威慑,邵某某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并积极筹措欠款,先向严某某支付了3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严某某也撤回了对邵某某的自诉。撤诉后,邵某某又支付了7万元,剩余款项按照约定分期偿还。

本案中,被执行人邵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拆迁安置补偿款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鄂城区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通过公诉、自诉方式,有效敦促邵某某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是鄂州法院办理的首例拒执自诉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今后,鄂州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公诉、自诉等方式,依法高效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