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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鱼”字号被“搭便车”?

时间: 2026-01-23 09:30 来源: 鄂州中院

“才饮长沙水,又食武昌鱼。”“武昌鱼”既是承载荆楚记忆的文化符号,更是湖北农业特色产业的美食名片。近日,鄂州中院审结一起涉及“武昌鱼”字号纠纷的行政案件,以司法裁判划定权利边界,遏制“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武昌鱼品牌振兴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基本案情

字号之争起波澜:老牌企业维权遇新挑战

某武昌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集团)1997年成立,其“武昌鱼”字号在2004年被列为鄂州市第一批企业名称保护字号,相关商标获评省、市著名商标,在湖北省具有较高知名度。某武昌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食品公司)2022年登记成立,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武昌鱼”字样,且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生产等,与武昌鱼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领域高度重合。2024年7月,武昌鱼集团以武昌鱼食品公司擅自使用“武昌鱼”字号易引发混淆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诉。该局裁定武昌鱼食品公司限期变更名称。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驳回了复议请求。其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驳回诉求。武昌鱼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鄂州中院。

裁判要旨

司法裁判明边界:坚守原则驳回不当诉求

鄂州中院牢牢遵循“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原则,平衡品牌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综合评判认为:首先,武昌鱼集团长期使用“武昌鱼”字号并形成市场知名度,该字号已建立稳定的公众认知与商业价值,应受法律保护;其次,武昌鱼食品公司与武昌鱼集团同属食品行业,字号核心均为“武昌鱼”,虽行政区划表述略有差异,但足以导致公众误解,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混淆的要求。武昌鱼食品公司主张其经授权在食品行业领域使用“武昌鱼”商标,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范畴,商标授权不能免除其遵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义务;最后,区市场监管局履行受理、调查、调解等程序,区政府规范开展行政复议,均保障了各方陈述申辩权,行政行为程序正当、依据充分。最终,二审依法驳回武昌鱼食品公司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治理升级优环境:司法护航助推产业发展

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保护知识产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使命担当。

在品牌价值激活层面,本案明确“武昌鱼”知名字号的保护核心是“有效使用与信誉积累”。裁判既遏制了未经授权“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又否定了无实质经营却阻碍他人合理使用的“静态持有”行为,倒逼持有知名字号的企业主动激活品牌价值,同时引导后入市场主体合规培育自有品牌,推动地域特色品牌从“被动保护”向“主动增值”转型,助力文化符号与商业价值深度融合。

在社会治理层面,本案展现了“有为政府+有效市场”的实践效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联动,既尊重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以释放市场活力,又通过精准界定权利边界、规范争议处理程序,高效化解字号冲突,避免品牌资源内耗,为构建高效协同的市场治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