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还要付诉讼费?
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今天这位胜诉当事人却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这是为什么?一起来看。
2023年3月,Z公司与魏某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魏某组织车队为Z公司承运渣土,Z公司按约支付运费。后来,双方就运费结算产生纠纷,魏某向法院起诉Z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89000元运费及逾期利息。
一审庭审中,Z公司辩称,这笔运费被其员工王某私自挪用,王某已就挪用款项向魏某出具借款凭证,公司不应再担责。魏某对王某出具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要求魏某限期提交借条原件,魏某却未按要求提交。根据“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应作出不利于该方的事实认定”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魏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借条图片作为新证据。二审庭审中,魏某确认借条所载金额部分与本案争议相关,另有17000元债权与本案运输合同无关,并当庭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
鄂州中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因此Z公司仍需承担运费支付责任。
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魏某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于一审开庭前就已形成,一审法院也释明了举证责任,但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导致一审法院未能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而且,魏某明知借条所载债权债务部分与本案无关,仍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这种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此,二审法院改判:Z公司需向魏某支付欠付的72000元运费及逾期利息;魏某在一审中虚增诉讼标的相对应的诉讼费的193.4元,由其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2025元,因魏某不当诉讼行为引发,由其全额负担。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更是推动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收取有从经济上约束当事人规范行为的目的,通过让“过错方担费”,惩戒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规则,尽到诚实协作义务,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合理主张诉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