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万当场履行!
近日,鄂州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20.5万元涉案款项当场履行,不仅化解了企业间的矛盾,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写下生动注脚。
2021年,华某公司与良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华某公司提供监控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良某公司在设备调试完成7日内付清款项。华某公司依约完成工作后,却只收到良某公司支付的6万元货款,剩余款项迟迟未到账。多次催款无果,华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良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令良某公司支付29.15万元及利息。良某公司不服,以“双方实为施工合同关系”“合同系开票备案未实际履行”为由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鄂州中院承办法官敏锐捕捉到,双方争议核心在于法律关系定性和款项结算。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秉持“让矛盾纠纷到我为止”的责任担当,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组织“面对面沟通”“背靠背协商”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案件事实出发,结合法律后果、诉讼成本、企业信誉等多角度,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良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华某公司20.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若未按约定支付,则按一审判决金额执行。
协议签订后,良某公司主动将20.5万元转至华某公司账户,调解书实现及时履行,有效避免后续执行隐患。考虑到案件曾申请保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一审法院,迅速解除对良某公司的保全措施,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这场调解,鄂州中院既守护了华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为良某公司减轻了诉讼负担,让两家企业得以卸下“包袱”,轻装前行。这不仅是司法智慧的体现,更是鄂州中院强化“审执”协同,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的生动缩影。